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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拟货币交易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7-14 17:02:38
 

警惕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引发的风险及监管建议

游闽键

 

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加快,互联网得到了又一轮迅猛的发展,虚拟货币的价值更为体现出来。然而,虚拟货币在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与监管问题。例如:在2007年,我国首例以盗窃罪重判Q币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宣判,两名“Q币大盗”暴打充值电话16万,其中15.34万元属于Q币充值业务,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两人有期徒刑13年与10年。针对虚拟货币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其审判的结论也各有不同。目前,虚拟货币交易也已经成为网络上盛行的交易手段,其引发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再一次引人注目。

虚拟货币到底算不算财产,针对虚拟货币引发的的问题到底算不算违法,可以先从虚拟货币的概念展开。何谓“虚拟货币”?通俗的说,就是游戏中的金钱。2009626,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给出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广义上的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互联网上流通较广的虚拟货币如腾讯“QQ点”、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开心网“开心币”等,这些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炙手可热的“货币”。

虚拟货币之所以在网上备受网民的欢迎,大肆流行,是因为虚拟货币具有其他支付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即时性、灵活性等优势。例如,网络游戏玩家在进行竞技性游戏时,都需要随时随地拼抢时间,因此,当游戏中需要游戏者继续购买游戏装备时,玩家可以及时地从自己的账号中划出虚拟货币来支付,而不需要用现金到网络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再回到游戏当中。而且,大多数的虚拟商品都是小额支出,以一元、两元虚拟币最为常见,因此,用账号中的虚拟货币随时支付,比专程拿着一两元人民币到网络运营商那里购买,再输入到自己的账号中要便捷得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范围已不局限于网络游戏,而被应用到现实购物中。如淘宝用户积累到一定数额的淘宝币时,就能兑换指定商品。此种交易模式潜在的风险不得不引起关注。

 

金融秩序的潜在危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货币被大量使用。虚拟货币并非真实的货币,但这并不妨碍其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现如今,虚拟货币除了可以支付网上收费服务项目,还可以支付手机短信等费用,甚至可以在网上购买实物商品,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或者说是代用货币,用其购买实物商品或服务的实质就相当于物物交换。显然,这种兑换对于金融市场存在潜在的威胁。

首先,虚拟货币如果可以支付购买实物,就将同现实中的货币一样会发生通货膨胀,流通的货币是由政府正式印制的钞票,而虚拟货币由网络运营商自行发行,由于运营商权限大,容易滥发虚拟币,引起虚拟商品贬值,引发通过通货膨胀。同时,各大游戏网站与门户网站的虚拟货币种类繁多,很难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而且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很难做出公平的判断。另外,一些网络黑客运用网络漏洞制造虚假的虚拟货币,也会产生通货膨胀。不仅损害了商家的信誉与玩家的利益,而且破坏了金融秩序,这是要坚决抵制的。

其次,通过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一般不会在现实世界以及网络世界引发恶性通货膨胀,但是及其可能给传统货币带来冲击。一旦有大量现金兑换成该类虚拟货币,中央银行对货币的监管能力就受到限制,而如果商家把此类币作为融资手段,此种虚拟货币也能在现实世界流通,用于交易。比如,一些虚拟货币可以电话充值,杀毒软件缴费。这样,必然会对人民币造成冲击,引发金融秩序的混乱。

最后,现实中通用的货币在发行时有等值的黄金储备相对应,而虚拟货币没有相应的实物储备,其不具有保值的功能,即使有,如果该虚拟货币的发行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又或遭遇黑客攻击、木马侵袭,所有的相关虚拟货币将不复存在。虚拟货币一般是通过密码认证机制存储于网上的,用户需要注册,设置密码,充值时需要提交充值卡号与密码,这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最常见的是截取用户密码,盗用用户的虚拟币,或是伪造假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或者直接篡改自己的存储卡的余额。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无疑会对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产生极大的冲击。

 

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及监管建议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深入,与之相伴的虚拟货币也会不断增长。虚拟货币其本身并没有任何罪恶,它给网络用户带来的是现金等支付方式所不具有的便利性,这种便利性更使虚拟货币对于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商业的繁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缩短了销售的环节进而降低了销售的成本,大大提高了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虚拟货币的繁荣折射出网络经济的魅力。

但是,倘若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不加以控制的话,一旦虚拟货币形成统一的真实货币,其影响力是惊人的。据有关资料显示,专门以倒买倒卖、盗窃虚拟货币为生的人群越来越庞大,而与此相伴的利用各种手段盗窃网络账号以获取各种虚拟财产的不法行为也甚嚣尘上,导致社会经济安全受到巨大威胁。对此,国家有关部门陆续推出了系列文件,旨在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使用。

200732,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其重点内容在于规范网络游戏秩序,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提出了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金融秩序的冲击问题。

针对1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四点要求。首先,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其次,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和服务,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第三,严禁倒卖虚拟货币,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第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与产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该举措从根本上否认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虚拟货币向现实世界的入侵与破坏。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就目前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的趋势来看,仅由部委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来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出现更为复杂的问题,网络社会亟待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出台,呼唤着“网络法律体系的建立”。

首先,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决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这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而且会给虚拟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货币发行管理机构,这样一来虚拟货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对其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另外,在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主体上,是否能由多主体向统一主体转变,进行统一监管?从而建立起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法律。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监管机构共同管理。如果有相对统一的监管主体,就意味着制度的建立与监管难度的降低。

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法律十分复杂,涵盖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和安全保证等方面的内容。法律的缺失是目前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足够管理能力的根本原因之一。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参考资料】

1.姜美芝:禁止虚拟货币购买实物——虚拟货币如何监管,互联网天地(2009.8

2.刘璐璐:虚拟货币的发展对国家金融制度、货币政策的影响、以及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分析,财经研究

3.李新国:叫停!虚拟货币不能当钱用了,南京日报(2007/3/14/B08版)

4.谢永江: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与监管建议,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02月第1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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