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家专栏 > 袁真富 > 正文  
 

 
 
诉讼和解的秘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8-15 13:24:21
 

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到了庭外可能还在通过媒体隔空喊话,不过他们最终都有可能一笑泯恩仇。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这已屡见不鲜。最高法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高达66.76%

  对于正在国内和欧洲上演的中华之战,尽管尚未初见端倪,但业内人士对于华为、中兴这对同室操戈者,大多抱以最终会和解的乐观态度。前不久发生的几宗通信领域的诉讼,似乎也印证了人们的乐观期许。6月中旬,诺基亚宣布已和苹果公司就相互提起的手机专利侵权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而此前的4月,摩托罗拉与华为同样宣布,双方已就所有未决诉讼达成和解。

  为什么知识产权诉讼容易和解?这可能与其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有很大的关系,谁也不能轻易断定是否侵权。更何况,认定侵权与否并不仅仅依赖于技术特征、商标标识或作品本身的比对。

  事实上,诉讼双方和解的理由除了诉讼风险,还可以列举一大堆,比如:原告的诉讼目标已经实现;诉讼时间较长、程序复杂,牵扯生产经营。诉讼和解还会节省开支,柯达公司在与宝丽来的一起长达14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中,仅律师费就高达1亿美元之多。况且在原告起诉后,被告通常不会俯首称臣。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击原告几乎是被告们的自然反应--无论是反诉侵权或商业诋毁,还是无效专利或撤销商标,只要被告能够抓住原告的辫子,都会以战求和。那些大公司花费了数以亿计的资金储备了数以万计的专利,此刻正好派上用场:要找几件专利武器来打击一下原告,简直易如反掌。428,华为宣布以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为由,在欧洲对中兴提起诉讼。而中兴随后声明,已于429在中国针对华为侵犯若干重要专利递交了诉状。

  你告我,我告你这样的情节将会在法庭上不断上演,如有雷同,却非纯属巧合。实际上,很多大公司早就收集了竞争对手的侵权证据,并作为商业秘密雪藏起来,一旦对方发动进攻,立即吹响反攻的号角——稍微想一想,为什么有些被起诉的公司能够那么快地反诉侵权?可以预见,竞争对手通过知识产权攻击相互威慑,将是未来商业碰撞最坚硬的表现。

  这已经不是秘密:知识产权诉讼只是一种策略和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如果和解能够带来双赢的效果,双方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就像温斯顿·丘吉尔所说的: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也正是出于市场利益的考虑,一些诉讼和解甚至衍生出了反向支付这样的怪现状。当制药公司Barr打算仿制生产抗癌药品他莫昔芬时,药品专利权人 Astra-Zeneca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按照惯例,Barr提出了专利无效的诉讼。但在1993年,两家公司秘密达成了和解:ZenecaBarr支付2100万美元,并授权其使用自有品牌销售Zeneca生产的他莫昔芬;而Barr则许诺在专利到期前不将仿制药品投放市场。Zeneca作为专利权人,竟然向涉嫌侵权的人付钱,这就是反向支付

  好像不太符合正常的逻辑,但设想一下,如果Barr将诉讼进行到底,并最终无效掉专利,那么仿制他莫昔芬的就不仅仅是Barr了。没有专利护驾,Zeneca将会是什么遭遇?这里有前车之鉴:制药公司葛兰素(GLAXO)的特效胃药雷尼替丁曾经每年为其带来十亿英镑的收入,但1997年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其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所以,向侵权人倒贴2100万美元,可能还是划算的买卖--这就是反向支付的秘密。

  国内不少企业开始深谙此道,于是原本应该无效的专利在和解中得以继续保留,只不过以前由原告垄断的专利,现在可能换作与被告共同分享。当然,受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他人使用还会受到诉讼的刁难,而不幸地是,未必每个人都能掌握专利无效的证据。

 

    作者袁真富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专栏作家,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知识产权实务培训。

本文系袁真富为《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总第50期)撰写的专栏文章,发表时略有删节。联系作者:shipyuan@126.com,电话:021-6886-5899

 
上一篇:商标刺客的威胁
下一篇:袁真富:商标设计的法律考量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