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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侵权责任法与网络著作权侵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8-6 9:15:58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裁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起草时引起较大争议和关注的焦点。随着该法在
2010
年
7
月即将实施,《侵权责任法》将在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两项规则方面对网络版权纠纷产生实质性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
“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是民法在科技和社会巨大发展背景下的派生。传统民法的很多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当中并不能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并没有过于深入的具体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而是抽象归纳民事侵权责任的普遍问题并相应进行上位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在不违反《侵权责任法》原则框架的前提下由各知识产权单行法自行适用。在各单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
对于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结合上述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过多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条件,相关具体规则仍然以《著作权法》、《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肯定并延续了《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获悉网络用户侵权信息后的
“
通知
+
删除
”
原则。但《侵权责任法》该条规定有三点值得注意。
其一,《侵权责任法》所指网络侵权的客体不仅包括著作权,而且包括了名誉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在内的所有可能被通过网络侵犯的民事财产权及人事权,适用范围大大超过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二,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认定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删除通知书后未规定断开侵权链接应与侵权网络用户就全部侵权结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比如明知侵权内容仍然予以链接,属于分别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链接
+
网络传播)而产生网络著作权受侵权的同一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
“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由于前述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该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结合上述三项法条的规定应该适用作为特别条款的第三十六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而非单独或平均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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