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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出版合同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解析(二)
 
作者:陆幸生 来源: 日期:2010-7-19 15:49:03
 

改革创新合同管理机制

做优、做大、做强出版产业

(二)

 陆幸生

——关于图书出版合同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解析

二、出版合同订立和签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有些新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合同文本不够规范,未采用统一规范文本,条文设置比较粗疏,不够严密,有的连付款方式等基本元素缺失,如引发著作权纠纷,将很难作为符合要求的证据使用。

    2、一些出版社合同填写较为马虎,不太注重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取得,专有使用年限含糊不清,容易导致著作权人另授权其他出版社出版,而无法追究其一稿多投的责任;有的缺少专有出版权使用区域和交稿、付酬时间,付酬方式不明确,缺签订合同日期,字数不明确,丛书或系列书缺少书名,缺少图书交稿和出版时间,缺样书及重印条款、缺争端解决条款等等,在细节上不够严密。 

    3、一些出版社签订合同延续以往纸介质图书出版方式,缺少对延伸产品的权限约定,如电子图书和网络传播权转让或利益分成的相关约定。

    4、有的出版社在合同中竟然没有对书稿内容(违禁或侵权内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有的在内容方面的规定太简约,很难说明问题和厘清责任。 

    5、有的作品署名是两人,明显属合作作品,签约却是一人,缺少另一合作作者的授权委托书;有的论文合集或多人撰写的大型图书、教辅用书、大型纪念画册,明显属于汇编作品或者合作作品,但签约仅为一位作者,漏填撰写者姓名或署名方式,也无其余撰稿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发生权属纠纷,出版社必然要负连带法律责任。

    6、有的台湾版翻译图书简体字版大陆发行,出版社与原著作权人的合同签署很规范,但译稿转让合同过于简略,缺少台湾出版社的转让译稿授权书。 

    7、有的图书甚至出现交稿时间在后,出书时间在前的怪现象;也有稿酬支付方式缺填,图书重印却要求按照缺填的方式支付稿酬,前后条款明显不协调、不配套;有的交稿时间和出书时间约定不到十天,按规定所需的三审三校时间是不够的,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出版流程。

    8、对于港、澳、台地区版权引进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最好不使用冠于“外国”字样的合同表格,此虽属技术问题,还是应当力求准确。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的出版合同订立和签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不够准确,有不完全尽如人意之处,但是也确实暴露了不少合同在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隐患就可能酿成明火,到时再来采取补救措施,就可能给出版社带来损失,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合同就是作者将著作权转化为专有出版权或者使用权的契约,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者与作品传播者在平等协商条件下,相互获取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书。订立了合同就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违背了合同就得承担违约的责任。有些问题还是解决在萌芽状态,才更有利于在制度的规范下,出版者更好地依法尊重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合法享有出版者自己的权益,将著作权这种无形的财产通过我们的努力转化为有形的生产力,为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在法制和诚信的环境下,提升我省出版软实力,参与国内外的竞争,提供过硬的科学规范的法律保障。

为此,建议:

    首先,在出版社签署合同时,最好还是使用格式化合同,在原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合同文本基础上,融入时代元素,增加载体和传播形式,结合出版社自身特点统一标准、统一格式、规范合同文本。有些特殊的版权交易形式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增设附加条款,甚至可形成与合同配套的独立文书,加以补充。

    其次,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及时更新。符合《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特点,体现时代特色和本出版社的特点。 

    再次,合同填写因力求完整、准确。所列条款要逐项填写,无关栏目、不需填写的也应做出标记,杜绝可能产生的歧义和隐患,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为当事人篡改,作为自己的证据使用。

     最后,建议各出版社建立合同和书稿档案管理制度。将合同从议订、签署、实施到履行完毕归档备查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科学、规范地监控管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加以归档管理,避免散落在个人或编辑部门手中,遇事再去寻找、查核,往往会造成遗失,而不利出版社在遭遇版权纠纷时举证。

    在以往的著作权管理实践中,我们确实也遇到过上述问题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一些出版社因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失误,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而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教训是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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