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合同管理机制
做优、做大、做强出版产业
(一)
——关于图书出版合同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解析(一)
陆幸生
一、出版合同在图书出版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8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图书出版标准合同样本系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基础上,经多次完善后的一个参照范本,但是距今也有十多个年头,尤其是2001年11月7日前,中国政府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遵循《关于知识产权贸易规则》及其他国际公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新法去除计划经济痕迹,增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增加随着高新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作品载体形式的版权保护,反映出基本与世界接轨、融入全球经济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特色。面对高科技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当代出版业,其实就是整个版权产业的一个分支。因此,出版合同的签订就是一种版权贸易的契约。高科技产业的崛起,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新闻出版产业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预示着中国出版业由传统的纸介质载体跨越到载体的多元化选择;意味着出版者和作者面临着权力转让空间更加广阔,利益分配空间日益拓展。十年前的合同文本面对高科技的发展和出版国际化的挑战,就显得日益捉襟见肘、不敷使用。因而大部分的出版社都能够密切联系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和丰富原有的出版合同,增加新载体的权益保障条款。如电子书的出版、动漫游戏软件的延伸产品、作品的数据库及作者海外版权的转让和受益的分配、文学艺术作品网络传播权、报刊转载权的转让、合集全集的授权出版等等。并对上述权益的收益分配问题依法进行了约定,确保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约定下得以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家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在图书出版和对外版权贸易交往中,著作权保护工作在新闻出版工作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国家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也注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制与机制的建设,其中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是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的基本保证。
从图书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来讲,图书的特殊商品属性主要在于意识形态性,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讲究社会效益。在对外版权贸易中注重对图书内容的审核,防止其成为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的文化渗透工具。这也是我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围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在WTO纠纷仲裁机制展开激烈斗争的焦点。但是从经济交往的角度来讲,图书包括所有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出版行为都可理解为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是某种作者将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著作权转化为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或者叫作使用权。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出版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形成对公共利益侵害的,比如对出版社图书的盗版盗印构成行政违法,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法进行查处。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数额、印数和发行数达到刑法标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侵权盗版行为依然十分猖獗,巨大的获利空间,依然刺激着非法出版团伙铤而走险;同时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了我国出版国际化的步伐;也是我国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让世界了解中国,使中国走向世界,壮大我国出版产业,参与世界出版业竞争的重要举措。
鉴于上述原因,凡有前瞻性的出版社均在著作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更好地设定相关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明确侵权的责任。同时构建自身的版权保护体制机制,注重版权人才的培养,注重版权实务的操作。目前,我省出版社一般都指定一位社领导分管版权工作,由总编办公室从事具体的版权事务工作,总编办公室有一位从事版权工作的同志负责版权事务的实际操作与省局联系比较多的就是这些同志。
在版权保护和服务方面,各出版社注重培养人才、建立队伍,不断宣传和普及著作权法律法规知识,使整体工作水平有所提高,工作领域不断拓宽。目前,我省各出版单位已形成一支熟悉著作权法律法规、熟悉版权贸易国际规则、具备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版权工作者队伍,为实施“走出去”工程,打造出版强省、壮大出版实力、参与国内外竞争、实现我省出版产业的跨越性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