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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苹果iPhone手机“越狱”合法化的法律思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9-19 17:25:44
 

关于苹果iPhone手机“越狱”合法化的法律思考

-- 浅谈利益平衡原则下的著作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

 

今天你“越狱”了吗?相信每个苹果iPhone手机的用户都曾不止一次被问到这个问题。

苹果的用户都知道,苹果公司对其出品的硬件产品如iPhoneiPadiTouch等都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以确保其用户必须通过苹果在线软件商店(iTunes Store)购买并安装相关软件。而所谓“越狱”,正是用户利用特殊软件,解除苹果对于iPhone等设备下载非苹果平台提供的第三方软件的限制,开放用户权限,从而达到自由安装和运行第三方软件的目的。

一、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产生的初衷在于化解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著作权的冲击, 这一制度始最早始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①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者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②的签订,条约要求各缔约国规定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办法,以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1998年,为了实施上述条约,应对数字环境的挑战,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法案》(DMCA),在美国著作权法增加了第12章有关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禁止对保护著作权所做的技术措施的破解和禁止提供破解技术和设备的服务。该法第1201条规定,如果某一技术措施在常规操作过程中要求输入版权人授权信息或经过某种程序或处理才能实现对作品的访问则该措施即为有效控制对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欧盟《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第6条第3项规定,技术措施是指任何正常运行时用于防止或限制未经授权使用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技术、装置或组件。

为顺应著作权国际保护的要求,我国则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规定,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也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结合上述规定,学界通常将技术措施界定为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用以阻止他人未经授权访问或者使用版权作品的技术、装置或部件。③

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在数字环境背景下在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平衡,既可以让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加强对作品的控制,又可以让公众合理地使用作品。

2010727,美国国会图书馆颁布了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新例外④,允许iPhone等智能手机用户进行越狱,手机用户可以安装未经苹果公司等智能手机制造商认证的第三方软件,或可使手机摆脱与特定移动通讯网络服务的绑定,而自由选择通讯服务商。⑤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美国国会图书馆第一次公布规避技术措施属于非侵权使用类型,依据DMCA1201条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已分别于200010月、200310月、200611月、20107月四次公布了规避技术措施属于非侵权使用的作品类型,涉及技术措施包括:网站编辑;计算机程序、电子文字作品或视频游戏软件;电子书格式文字作品的朗读功能;教学目的使用的影视作品的撷取;手机应用程序的兼容;手机电信网的选择等。最新的也是有效的规则是20107月公布的6种类型,包括:(1)允许大学教授、电影专业学生、记录片拍摄者及非营利性影视制片人破解DVD版权保护措施,在教育、评论或记录影片中使用其片段;(2)允许手机用户破解访问控制来兼容合法应用程序的安装与运行;(3)允许手机用户破解访问控制来转换手机运营商(即SIM卡解锁);(4)允许用户破解视频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用以检查或修正安全漏洞;(5)允许电脑用户破解硬件加密锁,前提是其不再起作用且无法被更换;(6)允许盲人破解电子书产品,以使其能够使用读屏软件或其他类似辅助工具。 ⑥

二、我国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现行的涉及到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⑩。

上述法律法规虽然对著作权技术措施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仍过于简要,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 完善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应考虑的原则

11 利益平衡原则

制订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完善至少应考虑以下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人与软件最终使用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

1.2垄断竞争和权力滥用原则

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形成市场垄断,不得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2.完善我国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

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建议参考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将技术措施的保护明确延伸到制造、销售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产品、设备、技术领域。

2.2建立健全技术措施保护例外制度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保护软件最终用户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 11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转引自http://www.wipo.int/treaties/zh/ip/wct/wct.htm#P140_3200,最后访问日期201151

2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者及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转引自http://www.wipo.int/treaties/zh/ip/wppt/wppt.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51

3参见朱红英、 钱江《论著作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

4在美国,《版权法》作为联邦法律,对其修改必须由美国国会进行,美国国会图书馆可以颁布例外规则。根据DMCA1201条的规定,版权登记机构应与商业部通信与信息部长助理会商,反映其意见,向国会图书馆建议。国会图书馆根据版权登记机构的建议定期制定例外规则,确定特定种类版权使用者,他们在根据DMCA非侵权使用作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可规避技术措施。

5 参见王迁《越狱刷机合法化的背后——评美国保护技术措施的新例外》,《中国版权》2010年第5期。

6参见朱红英、 钱江《论著作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

7《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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