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涉嫌播放盗版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马远超 律师
【案例来源】
互联网新闻报道:《涉嫌非法传播录音和音乐作品成被告开心网“不开心”》,来源于网站《中国知识产权网》案例选登 > 版权 > 国内案例 ,访问日期2010年3月6日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nal/201102/1194782_1.html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开心网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权和曲著作权。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说,它依照授权享有录音制品《小强怕拖鞋》及相关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和音乐著作权,只许可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使用。而被告在并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开心网”向用户非法传播涉案录音制品和音乐作品,供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播放并浏览歌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开心网停止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非法传播,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8700多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状中说,龙乐公司于2004年与歌手陈少华签订了版权协议,享有歌曲《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未经授权,在开心网开心音乐栏目中提供涉案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构成侵权行为。龙乐公司要求被告开心网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支出5000元。
【开心网观点】
对于两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被告开心网予以否认。首先,开心网认为涉案歌曲及播放器均来自巨鲸网,而此前开心网已经与巨鲸网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心网站上提供的是音乐链接,属于网络接入服务,而不是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使用者,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侵权。另外,被告开心网称为用户提供歌曲收听及下载服务,并未给开心网带来任何经济效益。
【观察评论】
1、开心网能否把责任推给巨鲸音乐网,从而免责?
根据开心网上的截图显示,开心网与巨鲸音乐网为“音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见附图一)。点击某歌曲名称,出现的播放页面中左上角有汉字“开心音乐”以及开心网的图标LOGO
,右上角为巨鲸网的LOGO
(见附图二)。与开心网在庭审时陈述两者签订了合作协议一致,即两者为合作关系。
巨鲸音乐网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在线音乐播放载服务的网站。
假设涉案歌曲及播放器来自于巨鲸音乐网,但是网民是开心网控制的组件“音乐”的页面上搜索并播放涉案歌曲,即使开心网与巨鲸音乐网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可能包含了如发生版权问题由巨鲸音乐网承担责任之类的表述,但两者内部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
2、开心网是否属于网络接入服务商,从而免责?
开心网的行为性质,并非通过对涉案歌曲设链帮助巨鲸音乐网在线播放音乐,而是双方共同合作在线播放音乐。因为:1)两者具有合作的合意。两者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音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播放页面左右角分别有各自的LOGO,属于双方的合作项目;2)具有明确的分工。开心网提供组件“音乐”,提供收听音乐的网民群体,制作了获得歌曲搜索页面和播放页面,巨鲸音乐网为网民提供歌曲在线存储、下载服务(见附图三);3)两者进行收益的分配。两者建立合作关系,分工配合,其落脚点是通过播放、下载页面的广告实现经济收入,最终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利益分配。
3、开心网是否没有经济收益,从而免责?
开心网是一家社交网站,网民注册登录后,可以添加争车位、买房子、音乐等组件,用户登录开心网的目的即为通过使用这些组件从而达到“开心”的目的。开心网在登录首页上即具有大幅商业广告,在组件音乐的播放页面底端设置有大幅商业广告。广告发布者根据开心网的访问量和广告登载页面的访问量支付广告费。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的页面底端,也存在大幅商业广告(见附图二、三)。显而易见,开心网通过涉案歌曲的播放存在经济收益。
尽管本案尚未判决,通过对开心网上述三项辩解理由的分析,如果巨鲸音乐网和开心网没有获得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笔者认为开心网与巨鲸音乐网则构成共同侵权,开心网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附图一

附图二

附图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