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新闻 > 观察评论 > 正文  
 

 
 
从两例百度垄断案看《反垄断法》的得与失(中)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2-26 10:48:55
 
 

从两例百度垄断案看《反垄断法》的得与失(中)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傅钢律师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即使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亦具有一定正当性,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在涉案期间屏蔽其“全民医药网”网站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将“屏蔽”界定为“在自然排名部分几乎不收录‘全民医药网’”的行为。对于在涉案期间对全民医药网减少收录的事实,北京百度公司不持异议。

  北京百度公司主张,其对全民医药网实施屏蔽具有正当性,原因在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这种“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识别后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包括减少收录数量。唐山人人公司对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未查明设链者身份的情况下即实施屏蔽缺乏正当性。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唐山人人公司向本院举证证明“垃圾外链”的设置过程,并进而主张涉案“垃圾外链”的设置者并不必然是唐山人人公司,同行业的恶意竞争者、北京百度公司为获取竞价受益都有可能成为本案“垃圾外链”的设置者。对此,本院注意到,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用户的关注度对于网站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人为地针对搜索引擎设置大量与网站内容无关的链接,即“垃圾外链”,能够提高自然排名部分的位次,从而吸引用户点击。如果对其听之任之,则不仅会加剧各网站利用“垃圾外链”无序竞争,同时也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检索质量。考虑到应当尽可能地以最迅捷的手段降低“垃圾外链”对用户利益的损害,即使在未查明“垃圾外链”设置者身份的情况下,北京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也是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唐山人人公司的前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唐山人人公司还主张,因为其减少了竞价投入,所以北京百度公司对其全民医药网进行屏蔽,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向本院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互动百科 VS 百度百科基本案情:

原告互动百科诉称,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互联网业界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与原告经营有相同的业务,即网络百科业务;被告利用所处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自己的产品给予有限排名,这违背了搜索引擎应当中立的原则。

1、相关市场

原告认为: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相关市场。首先,这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查明的事实对此进行的认定,查明该市场属于相关市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该市场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取得了更大的进步,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每天具有数以亿计的点击量和访问量,足以说明该市场是客观存在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故而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构成相关市场。

被告认为:该判决一审发生在两年前,当时认定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构成相关市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段发展,搜索引擎近年来的技术产品商业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百度、GOOGLE网站的全文搜索之外,出现了垂直搜索

原告认为:被告混淆了互联网市场和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国互联网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本案相关的中国搜索引擎相关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符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证据8艾瑞提供的简报第15页第2段已经说明在2010GOOGLE退出中国后,该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罗列了被告的新闻引用、搜索推广产品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从百度的新闻引用、自我介绍看,被告认同其市场份额已经超过50%,同样在其百度推广产品中被告也明确引用了其占有市场份额70%以上的数据,原告认为该数据和新闻介绍以及自我介绍中的自认有本质区别,百度推广是被告重要的产品,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最重要的商业项目,搜索推广产品介绍中市场优势所依据的市场份额数据,应当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该数据应当是客观的,否则被告就可能构成商业欺诈。原告也注意到了曾经有类似案件因为举证不足不能证明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导致败诉的案例,为此原告就市场支配地位举出了很多证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网络信息中心共同编著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且该研究报告有被告CEO的参与,作为互联网界的行业协会,该报告的数据应当是真实科学的,原告还慎重的引用了艾瑞相关的互联网研究报告,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50%。通过网民在行为上的依赖程度等各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均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为证明市场份额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与被告相比原告就此举证具有一定的劣势,请求法庭考虑适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情况下由被告予以反驳。

 

被告认为:原告说搜索引擎行业不是充分竞争的,该说法不符合逻辑。搜索引擎作为三大互联网技术,众所周知都是处于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态势。原告为了反衬百度对其进行了排名降权,提交了GOOGLE、搜狗、五道等证据,GOOGLE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搜狗的所有者是搜狐五道的所有者是网易,上述公司均是全球知名公司,可以证明搜索引擎服务具有市场竞争。百度在搜索引擎行业对市场是充分开放的,没有任何技术壁垒。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均经营百科类产品,具有竞争性,原告是被告在该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使得被告有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原告合法竞争的动机

原告经营百科类词条从2005年开始,被告从2006年开始,自2007年后原告发现自己网站的词条不能在被告的搜索引擎结果中予以正常排序,在起诉之前经过原告的调查,大约99%以上的词条排位在被告的网页上基本在第三页甚至第十页之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流量下降,原告随机抽取的词条在被告网站上不能正常显示,原告网站上的词条在其他四个搜索引擎和被告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具有悬殊性,是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技术手段所致。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网民上网的习惯不断的改变,很多网址网民不能一一记住,其通过搜索引擎快速定位精确查找其所需要的信息,故而很多网站的流量就来自搜索引擎,相对其他网站而言,原告的网站属于技术分享类网站,网友喜好通过搜索引擎工具实现其获取类似知识点信息的手段,在降权之后原告的词条在被告网站上无法得到正常的显示,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阻碍原告市场的发展,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100多个词条均没有在被告网站的前三页甚至前十页予以正常显示,20111026原告再次取证后发现这些词条决大多数出现在了被告网站的第一到第二页,由此可以说明被告曾经对原告网站上的词条进行了降权或屏蔽。

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庭的勘验,已经可以证明被告采取了技术手段导致原告词条排名靠后。被告对其自身的网站词条排名予以优先排序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认为:百度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原告的一些排名靠后,是因为原告作弊受到被告反作弊机制的适当处理,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合理性规定。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百度对原告的处罚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前部分均存在没有正当理由,但百度对原告的处罚具有正当理由。

 
上一篇:从两例百度垄断案看《反垄断法》的得与失(上)
下一篇:从两例百度垄断案看《反垄断法》的得与失(下)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