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检察室”的成立谈起
文/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祝筱青 律师
随着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后,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室”也已悄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2010年12月29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正式挂牌成立。该检察室是全国首家由市检察院派出、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将致力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和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从检察机关“检察室”的职能上来说,是检察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更多地职能是接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聆听”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申诉。
国内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大多处于“行政执法保护”和“民事自我救济保护”两个方面,而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仅从数量上而言,与上述两类情形有较大的差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即由类似于行政执法的“专项行动”中衍生而出的,而通过民事举报启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更是屈指可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机构位于基层来处理相对专业性较强、信息更新速度较快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特别是对普通民众而言。
知识产权检察室的创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引入专门的人员来了解、监督知识产权保护在基层中的开展,这样一个专门的“窗口”,还可以有效地传达行政执法、民事救济中的人民的诉求。此外,知识产权检察室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进行广泛而有力的宣传。
虽然知识产权检察室有着上述种种“好处”,但笔者认为不要说珠海市仅成立一个知识产权检察室,哪怕全国检查系统自上而下都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在本质上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上述积极的效果。
检察机关受其法定职能的约束,其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处于相当尴尬的处境。一方面真正处于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执法第一线的系公安部门,如果公安部门无法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行有效地侦查、取证,即便检察机关有专门“知识产权检察室”可以传递知识产权刑事的违法行为,其也无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检察室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派出机构,其本身并非处于检察机关内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的核心部门,核心部门依然是审查起诉部门。此外,在知识产权案件尚未实行“三审合一”(即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类案件统一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而并非目前由民庭、行庭、刑庭分别受理的局面)的情况下,可以说知识产权检察室起到的作用是微乎极微的。
解决上述尴尬情形的方法很多,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都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内的知识产权法庭实行“对接”。又比如给予知识产权检察室更多的“权限”等等。我国知识产权在民事自我救济、行政执法上已经拉开了刑事司法间的差距,这有国家政策的因素,亦有刑事司法机关内部的自身机制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生火驱寒,这“知识产权检察院”或许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