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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法院判决奥特曼连环案
 
作者:协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独家报道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3-9 10:04:33
 

 2004年,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侵犯著作权署名权为由分别将上海淮海青少年用品有限公司和上海烟草集团静安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半的审理,日前上海两家法院在一个星期内先后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圆谷主张两家上海著名商场销售的“奥特曼”玩具产品上没有署名Tsuburaya(圆谷),而是Tsuburaya Chaiyo,侵害了自己对“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奇怪的是原告似乎对“侵权”产品生产商并不感兴趣,而是绕道起诉销售商。倍感委屈的淮海青少年和静安烟草糖酒公司不约而同来到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委托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游闽键和马远超代理两起诉讼。

 

游闽键律师和马远超律师详细分析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淮海青少年和静安烟草糖酒公司均从一家正规贸易公司通过合法途径正当取得系争“奥特曼”玩具。委托人为此提供了详尽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和收货单等证据加以证明。委托人为谨慎起见还审查了供货商提供的系争产品权利来源的证据,足见其已经尽到了销售商的义务。两位律师还指出日本圆谷在明知系争“奥特曼”形象产品提供者和生产商的情况下却紧紧咬住销售商不放,其诉讼动机令人费解。

 

上海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在判决中均认为,案件的主要争点在于被告销售标有Tsuburaya Chaiyo标志的奥特曼玩具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两案被告均从正规经销渠道合法取得奥特曼形象玩具,其间审查了供货商提交的相应证据,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销售商承担侵害著作权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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