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脱密措施也是通过合同方式保护创意的一条切实可行的方法。脱密措施具体指负有保密任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协议解除),先将其调离原先岗位,并在行政、内勤等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工作一定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措施。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对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脱密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被视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脱密条款的法律铺垫。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层次上,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最早规定了脱密措施。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法规也都允许在企业和员工自愿情况下可以规定脱密措施。
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中,处于脱密期间的员工在新岗位的工作正常进行,但是不得接触与原岗位有关的资料。在正常情况下,脱密期间员工的各项待遇与原岗位也不应有明显差距。并且在脱密期间员工各项合益不容被歧视与侵害,这是企业对员工采取脱密措施的前提。需要注意的是,脱密措施只能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并非对所有员工都适用。同时脱密期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