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佳方式。保密协议是最常见的保密性劳动合同。由于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实践中对特定的创意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企业、员工甚至裁判方都会有各自的理解。劳资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就员工是否对特定创意负有保密义务也经常争执不下。商业秘密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义务往往使得权利人不堪重负。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创意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员工能够接触并因此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比如游戏公司可以明确游戏开发人员在产品正式公开前,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对外界透露关于设计思想和开发进展的任何信息,严防竞争对手抢得先机。
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并不限于在职员工。对由于各种原因离职的员工也应该要求签订专门的离职保密协议。创意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无法施行控制,离职保密协议对防止高度可能的秘密流失有直接的遏制效果。保密协议本身就是对商业秘密范围和员工许诺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力证据,创意企业应当对保密协议给予高度重视。
创意企业应当注意保密协议的签订应人而异、量身定做,切忌千篇一律。不同岗位和责任的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比如销售人员没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程序开发员也不必对客户名单负责。如果笼统的要求所有员工不分职责、级别都对企业所有商业秘密负有保护责任,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员工施加的义务范围过宽,从而有不被法官采纳的风险。笔者了解的一起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就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把公司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全部列为商业秘密。实际上不仅其中很多信息早已进入公知领域,且劳动合同中连工作岗位和职责都语焉不详。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官支持的概率渺茫。
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的大多是间接损害,实践中很难测算。笔者推荐对员工违约赔偿金采取定额赔偿的设定方法。员工一旦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无需具体测算损害结果均按照定额赔付。如果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的金额,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对侵权行为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自行终止。”虽然其他地方的规定中少有如此严厉,但企业违反约定不支付保密费无疑会把自己推到尴尬的境地。
作为补充,笔者建议企业通过举行商业秘密保密宣誓的方式和员工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笔者受邀在国内外几家世界级企业考察时发现,这些企业都有举行保密宣誓的规定。在社会诚信度发达的西方国家,诚信是对每个人的基本要求。宣誓是以个人人格和诚信承诺担负保密义务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内企业,通过举行商业秘密保密宣誓仪式也可以加强员工的责任感与道德义务感,让员工体会到商业秘密保密责任的重要性。一次严肃的宣誓仪式会给员工深刻印象,时刻提醒员工履行自己庄重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