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商业秘密保护并不要求创意必须具有新颖性,也没有所谓时间、地域性的限制,更无需履行申请或登记手续。但是商业秘密一旦丧失保密状态则立刻进入公有领域,对企业来说“易攻难守”。由于商业秘密保护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较大模糊区,一些著名学者和律师称其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百幕大”。有效的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创意要求权利人确立自己权利靠自己保护的理念,以积极主动姿态事先预防创意的泄漏。
第一,企业应当建立高层直接负责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实施统一管理。
企业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对创意和其他内部信息分定不同级别(建议参照通行的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分法)。从低到高每个级别的商业秘密都有逐渐严格的员工接触权限、解密流程和审查级别,设定不同的保管和签收规定。
第二,制度公示与保密教育
企业应该建立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公告制度。创意企业可以把保密纪律录入保密手册,向所有保密义务人发放并要求签收。企业还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公示保密规章、守则和其他文件,随时提醒所有员工对企业创意和其他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唯有常备不懈的保密制度才可能成为有效的事先预防机制。
除了制定和公示保密规定并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创意企业还应当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这个环节往往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应当适时、定期的举行,以利于贯彻执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规定,避免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流于纸面化和形式化。
第三,信息管理措施的完善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创意企业极大的抬高了效率,也造成保护商业秘密的很多困难。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要企业带走一份上百页的文件并不容易。但是,现在的创意企业员工只要轻轻一点鼠标,片刻之间就可以把企业所有机密信息发送到指定的邮箱。为此许多高科技创意企业都采取技术措施管理企业信息,这种措施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积极措施包括设定一定的程序,控制文件发送;建立企业电子文档管理平台,设定访问权限等。消极措施包括撤除办公电脑的软驱、光驱、封死USB接口、设定内网访问并禁止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通讯等。不论是积极措施还是消极措施,其目的都是防止企业商业秘密通过网络外泄。
虽然传统的有形载体使用会有一些麻烦,但创意企业对内部信息的记录和交流还是应该尽量使用有形载体,如书面档案、记录本等。有形载体容易管理,复制、携带基本可控,被泄漏的几率和难度高于无形的电子文件。创意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也要登记建档并严格管理。对于办公电脑和所的有会议、研发、调查、汇报、统计资料的文档和记录都要设立交付、接收、出借、使用和回收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 保密硬件措施的完善
出入管理是创意企业应当采取最基本的保密措施。许多管理松懈的企业对来客毫无防备,访客可以直接走入办公区域或生产区域。企业办公区域文件随处摆放,前台、门卫和其他接待人员毫无保密意识可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间谍、调查公司日趋活跃。这些昨天还只是发生在小说或电影里的角色,今天已经频频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为了防范因此,管理严格的公司除了对进出人员设置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制度外,通常还要求来访者需由被访者亲自带入公司,禁止外来人员任意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内外联络;还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高科技企业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甚至以X光照射、磁线探射等精密技术检验。其防备之严,令人叹为观止。
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意企业应该划定各个部门的办公区域及进入权,;建立全面的保管制度;工业研发型企业可以购置安全监控设备,对敏感地带进行监控录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该从细微处着手管理商业秘密。比如一家企业的保密制度如何从企业对办公垃圾(包括研究室和保密车间耗材)处理制度就可以看出来。美国一家法院在一起著名判例中确认一家企业从某知名企业的垃圾堆中回收到被遗弃的重要资料并不属于对方侵害商业秘密。有趣的是,比尔盖茨就公开承认过微软曾派专人从竞争公司的垃圾箱里收集商业秘密。可见企业要建立真正完善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制,首先要做从管好自己的垃圾开始。
第五 及时更新保密规定和保密合同
创意企业应该根据业务的发展以及技术研发的进程及时对保密规定及相关文本进行修订。还应结合《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尤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和部门法规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认定尺度的变化,避免单个文本包用多年的现象。创意企业保密措施也要与时俱进。
第六,特别注意防止创意财富在对外宣传中无意泄漏。
由于对外宣传和媒体公关对创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常有企业为了迎合宣传的需要过早公开重要信息而导致损失。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从上到下一体遵守的信息披露审查制,严格管理企业宣传活动和资料以及研究成果的公开和报道。
笔者熟知的一家生产机电的著名外资企业对产品外观作了非常巧妙的改造。以往焊接机千篇一律的呆板外观在改造之后居然会变得充满人性,甚至连操作人员在工作中都会感到乐趣。然而由于公司某部门急功近利,如此重要的创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就被推向展览会。由于该展览会虽然重要,却并非专利法中所称“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公司因此痛失申请专利保护的机会。象这样的教训在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并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