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位学者形象地把商标比喻为“商品的脸”,脸是一个人确立自己的个性和人格的重要因素,而商标是企业和商品确立的自己个性的前提要素。在现代激烈的商战中,挑剔的消费者就是凭借对某个商标的良好印象而从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该商品的,而从消费者心理学的角度讲,这种对基于对某一商标的良好印象而对其相对应的商品的信赖是可以随商标转移到其他商品上的,这就使得商标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器,其价值可谓“首屈一指”,所以创意产业必须十分重视商标的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商标有以下几个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归结为一点就是:商标=市场
创意产业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应该着重帮我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显著性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是我国商标法第9条的要求,在注册申请前应考虑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联系越少的商标,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易被别人规避使用。
2、先申请后使用
商标申请应做到“企业未动,商标先行”。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与商标的注册获准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先申请商标,有的企业将商标申请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这不失为一个英明的策略。不然先行使用商标,等著名后才去申请注册,则可能已被他人抢注了。此外,不注册商标,就不能排斥别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就给别人搭便车提供了机会。“南极人”在未获注册前,就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打开市场后,有的报纸就宣传“南极人”商标没有注册,不受法律保护,谁都可以打“南极人”牌子,致使国内有5家厂商都用“南极人”商标,结果给市场造成了混乱,作为“南极人”的最早使用者和推广者——上海极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更是深受其害。假若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就获得“南极人”商标的注册,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3、注册使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例如上海冠生园就申请了几种“大白兔”不同姿势的近似的图形商标,摩托罗拉公司还注册了“摩托拉罗”商标,“娃哈哈”集团注册了“哈哈娃”“娃哈娃”等,从而防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近似的商标,引起来源混淆。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就是在一切商品上都注册了的防御商标。
4、商标、商号和域名的一体化
由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注册登记机关不一致,而且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也较多,没有完善的权利协调机制,因而这几种标志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抢注的情况,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很难解决这些冲突。而且,现在不是驰名商标的,以后却可能成为驰名商标,到那时,想阻止相同的商号和域名的使用,从而避免来源混淆,但由于已是历史形成的既成事实,可能将无力回天。所以,对于新成立的企业,从一开始就要注意将商标、商号和域名统一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态势,这样,既可防止别人的抢注,也可通过商标权、商号权和域名权这个交织起来的权利网络相互保护,抗拒他人的规避行为。
5、考虑国际注册
我国已经加入WTO,已融进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在选择和注册商标等方面,不能只局限于国内,要有长远的国际眼光。在国外注册可以逐国申请,但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而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
6、正确适当的使用商标
有的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使用,也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比如,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久而久之,商标就有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可能
7、及时主张权利
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有妨碍之虞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因为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的救济途径。例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除非是驰名商标,在5年内不请求撤销其注册,则别人将合法的稳定的获得商标权。
8、与代理商、经销商签订协议,明确商标权利
在实践中,经销商、代理商抢注商标并抢占市场的例子非常多,因此我们提醒企业在与经销商、代理商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商标归属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