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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版权产业
 
作者:袁真富 来源:co-effort 日期:2008-4-30 19:36:50
 

版权是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其在创意企业中的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创意产业的兴起,与文化产业有密切的关系,但其内涵与文化产业、版权产业的范畴很难完全界定区分,在不少场合“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版权产业”甚至被视为是同样的概念范畴。更有甚者,有些学者认为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比如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先生认为,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

 

所谓版权产业,依照美国的划分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核心类的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如报刊、书籍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广播业、录音节目制作及影视磁带出版业、电影制作、戏剧创作演出、广告业,还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等信息产业。第二类,属于部分的版权产业,就是说有一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第三类,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出租店等;第四类,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部分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产业。早在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简称IIPA)已利用“版权产业”的概念来计算这一特定产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

 

1990年,IIPA第一次调查与版权保护有关的产业对经济的影响和在贸易中的地位,第一次将美国版权产业的不同组成部分归到了一起。199011月,IIPA委托有关机构首次发表《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19929月,发表《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1977-1990年》;此后分别于199310月、19951月、199610月、19985月、200012月、20024月、2004年平均每一两年发表美国版权产业系列报告。这些报告从增值、就业和出口等方面反映了美国版权产业概况及对美国经济做出的贡献。

 

2004年报告”与以前发布的9个系列报告不同的是,它采用了新的统计口径。在以前关于版权产业的九个经济报告中,IIPA将版权产业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核心、部分、发行、版权关系。这是IIPA1990年的首个报告中发展和界定的。

 

在“2004年报告”中,IIPA仍然使用这四种分类,但为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IIPA采用由世界知识产业组织(WlPO)界定的四种版权产业分类:核心版权产业,交叉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支撑产业。其中:

 

“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宣传、传播与展示或分销和销售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版权集中学会。

 

“交叉版权产业”,是指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其功能主要是为了促进有版权作品的创造、生产或使用的设备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机、DVD、录音机、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设备。交叉版权产业包括这些设备的制造与批发零售。

 

“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那些有部分产品为版权产品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服装、纺织品与鞋类;珠宝与钱币;其他工艺品;家具;家用物品、瓷器及玻璃;墙纸与地毯;玩具与游戏;建筑、工程、测量;室内设计;博物馆。

 

“边缘版权产业”, 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宣传、传播、分销或销售而又没有被归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产业。这样的例子有为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大众运输服务;电讯与因特网服务。

 

以上四个部分合称为“全部版权产业”。

按此新分类方法,英国所指“创意产业”几乎全部已列入美国所指的版权产业。

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有关“文化产业”也无定论,而其内涵中所涉及的多个产业与以英国为主的“创意产业”的研究和以美国为主的“版权产业”的研究内容实属同一范畴。UNESCO认为,“文化产业”具体则包括:印刷,出版与多媒体,视听,录音与录影制作,以及工艺与设计;对有些国家,还包括建筑、视觉与表演艺术,运动,音乐器材制作,广告和文化旅游。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创意产业兴起,虽与文化产业有密切的关系,但其内涵与文化产业、版权产业的范畴很难完全界定区分,甚至在不少场合“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版权产业”都被视为是同样的概念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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