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企业的财富形态和传统行业的企业以厂房、设备等为核心的有形资产迥然不同。对创意(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才是创意产业最大的财富和最重要的竞争力创意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财产。机器和房屋等有形财产一般可以根据实际占有和支配状况推定权利归属。但是对无形财产不能象对有形财产一样以物质方式加以控制。所以创意一经公开,非借助法律保护权利人无法制止第三人擅自使用,从而无法通过实际占有推定权利归属。比如取得对一幅画稿的所有权绝不等于取得了对作品的著作权。画稿的所有权截然不同于作品的著作权。画稿的物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作品出版、复制、发行,否则构成侵权。 因此,作为创意企业人必须对自己的作品严格加以控制。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基本前提,产权归属必须具备第三人可以识别和判断的特征,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判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证据如下:
一、判断著作权产生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则规定,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也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为标志,可以根据署名判断。著作权登记则是另一个话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也明确著作权随作品完成而自动产生,权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著作权登记作用是向社会公示权利归属,登记与否并不决定权利是否产生。同时登记和在作品上署名一样都只是对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在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对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不予采信。
二、判断著作权变动
关于著作权财产权的转让,《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该条第二款并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处的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生效,且转让后著作权的归属状况除通过查询备案外仍以作品署名和登记为依据。同时根据司法解释 ,即使著作权转让合同采取书面以外形式,比如口头协议,只要有充分证据就不会导致无效。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应当订立合同。但《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该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是否备案也完全根据权利人自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的相关规定与一般作品的规定类似。根据该条例第十八至二十二条,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专有许可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中国主体向外国主体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还应履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对于“工作任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解释为“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国家版权局意见认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有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即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且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不是为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也不是职务作品 。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补充规定,作者在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因此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法人或者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请求权。
3、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作为作者直接取得包括署名权在内的所有权利。法人是否取得作者的身份并享有署名权,是区别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对于一般作品,法人作品的构成条件有三个。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第一,必须由单位主持;第二,作品必须代表单位意志;第三,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单位承担。此外,还应加上一条,即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署名,不能由别人署名。
计算机软件属于特殊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和《著作权法》规定对一般作品中法人作品认定相比,对计算机软件的法人作品认定条件更宽。属于法人作品的计算机软件的创作无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也无需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只要软件开发与开发者的本职工作必然相关,且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和不公开信息等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享有该软件著作权。之所以对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比一般作品更倾向于软件开发单位的利益,主要是由于软件在性质和用途上与一般艺术作品有所区别。软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倒是和工业技术比较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