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实施专利,把专利的价值利用到最大化。但无论是用哪一种方式,企业都需要仔细考虑专利技术的前景和经济效益之间的价值衡量,不要只得到了眼前的微利而放弃了专利技术隐藏着的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首先专利权人实施自己拥有的专利权所指向的专利技术,有两种途径。途径之一是自行实施,自己生产制造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创意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法所赋予的垄断性权利,自己实施该专利,垄断产品市场,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
另一途径是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允许他人使用企业自己的创新技术和专利无疑是将技术、专利转化为经济效益的另一个途径。允许他人使用创意企业自己技术、专利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等。
专利许可
专利的转让实际上是变换了权利的主体,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多,这里不赘述。我们重点分析专利许可使用的情况。
按照许可协议所给予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不同,可以将专利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在我国《专利法》与《合同法》中都没有对技术许可做出具体的分类。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第63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方式”,并分别作了规定。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己实施。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让与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351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仍可以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普通实施许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根据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决定而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为普通实施许可。
除了上述同行的许可方式之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许可方式,大致包括从属许可、交叉许可和专利共同体三种。
1、从属许可
从属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将其从许可方得到的权利再许可给第三者的行为,因此也叫“分许可”或“再许可”。这种许可一般都是普通许可的授权,而不是独占许可授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中第63条第4款就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属许可应经原许可方的授权。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合同法》第352条规定:“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是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等提供给对方使用,其实质就是双方在互惠基础上相互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交叉许可允许相互使用技术,就可以将互为补充的技术整合起来,不但提高了上述专利的使用价值,清除了专利障碍,促进了权利人之间的技术交换,还能够避免成本高昂的侵权诉讼。交叉许可促进了技术传播,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但是,如果交叉许可协议相互限制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渠道、销售地域或其它方面,并对一个市场中的特定产品实质性地构成限制竞争的话,就会违反反垄断法。
我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交叉许可。
3、专利共同体
最后一种模式是专利共同体。在一个专利共同体(Patent Pool)中,数个专利的权利人集中他们的专利或权力,通过一个特定的法人实体或组织将上述专利或权力许可给共同体成员或其他人。这些组织可以是各种形式,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已存在的。
与交叉许可一样,专利共同体允许相互使用专利,提高了上述专利的使用价值,降低了交易成本,清除了专利障碍,促进了权利人之间的技术交换,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但是专利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许可,也存在和交叉许可一样的共同限制竞争的可能。当一个行业协会组织了一个专利共同体,该协会向其成员许可上述专利,或者,当合资公司建立时设立了一个专利共同体,并且将上述专利许可给投资方公司时,导致一个市场中的特定产品或特定技术的竞争受到实质性限制的时候,也存在反垄断问题。
专利共同体还会使第三方使用共同体专利受到限制。因为权利人在有关的特定贸易领域形成了专利共同体,而且现有的或将来的技术改进也纳入了该共同体,这样,第三方如果不能首先得到特定产品的专利许可的话,就很难在该特定的贸易领域进行商业活动。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却拒绝向新的市场进入者或现有的企业授予许可,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或使现有的企业难以从事相关商业活动,若对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的话,就会违反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