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进交流、分享智慧,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的“2011上海知识产权沙龙”24日在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举行,来自律师界、司法界、学术界、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一行20多人参加了此次沙龙。沙龙设两个研讨主题 “网络游戏:合理模仿还是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研讨会上,20位与会嘉宾围绕围绕两大主题发表了各具视野的精彩讨论,碰撞出灵感的火花。同时,研讨会实况在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在线直播,获得了各界的一致好评。

主题1:网络游戏:合理模仿还是侵权行为?
背景说明: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很多网络小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拥有数千万计的庞大读者和不可胜数的忠实粉丝,在广大读者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声誉。根据市场经验,热门小说改编的网络游戏,可以顺利借助原著的巨大人气趁热打铁、大获成功。
现在有些游戏公司采取了一些新形式的搭便车的方式开发网络游戏,即,瞄准某部著名网络小说,将游戏命名为与该小说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在游戏的人物设定及名称方面采取与小说相同或相近的方式,但是只在游戏的一开始选择网络小说的部分较知名的桥段设定任务,给熟悉小说的玩家一定的带入感,但是表达方式与小说有较大的区别,而且后面大部分游戏内容则与小说没有什么关联性。这种较为隐晦的侵权方式使得网络小说的权利人在证明著作权侵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即便证明了著作权侵权后,该游戏公司去掉类似的桥段后继续运营该游戏,由于此时已经积累了较高的人气,仍能保持较高的收入。
对于此类案件,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救济?网络(网页)游戏在著作权法上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网络(网页)游戏软件是否构成对小说著作权的改编?能否要求该网络游戏改名?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网络小说的作者是否可以视为竞争者?该网络游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何种法条?
主题2: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背景说明: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在 “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2009)民申字第10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日渐增多。而面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不能直接处理的情形,人们也会立即将目光转向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到底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免于侵权的行为?往往众说纷纭。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应当如何适用,是否应当或如何谨慎适用?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条件或标准?如何界定存在“竞争”关系?如何确认行为之“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