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袍,是中华女性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服饰,它承载着文明,显露着修养,体现着美德,被誉为中华民族服饰文化的代表。跨越历史的沧桑变化之后,依然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世界的面前。可是就在上海,却有两户专营服饰的商家因为旗袍,因为旗袍上所印龙纹图案的著作权归属而对簿公堂,引发了一场轰动知识产权界的官司。解放日报《疑案智断》栏目首期登载了这起案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对此进行了录制与播放,成为2008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
上海市两家专营旗袍、连衣裙并相邻的服饰店——上海山高水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水长公司”)和个体经营户冯某的光大服饰店,自2006年底开始销售红色龙纹旗袍。两商家在旗袍上使用的红色龙纹图案基本相同,并成为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卖点。为此,高山水长公司以光大服饰侵犯自己享有的龙纹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将冯某和光大服饰店业主颜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持有的龙纹旗袍;2、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版面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1,890元,共计521,890元。经过双方一系列法庭的举证及辩论之后,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系争红色龙纹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方面。
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冯大伟于同年6月25日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将本、反诉合并审理。经过双方一系列法庭的举证及辩论之后,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系争红色龙纹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方面。为此,山高水长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作登字09-2007-F-121号)、创作手稿、尊重知识产权声明、作品创作参考书籍等证据材料;冯某则向法院提供了参考图片资料,复制有红色龙纹图案的光盘、苏州天丽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材料。鉴于本案反诉原告方就权属方面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力相当,法院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创作过程的再现演示。演示为本案如何处理找到了突破口,其结果表明,山高水长公司不仅能够提供系争红色龙纹作品创作所使用之元素的原图,而且还能当场演示如何利用已有元素进行再创作的每一个步骤,被告冯某在其销售的旗袍上使用了与系争红色龙纹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案,但未能证明该图案系其独立创作完成,亦未能证明存在合法授权或来源,法院结合其他现有证据确信山高水长公司对系争红色龙纹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颜某不仅向冯某提供经营场所,而且还将以其为业主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许可冯某使用,虽然双方在《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了违法经营后果的承担主体,但这一约定并不能对抗依法主张著作权受到侵害的山高水长公司。
法院经过对证据的质证和事实的查证后认为,山高水长公司对系争红色龙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山高水长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侵权。遂判决1、被告颜大伦、冯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山高水长服饰有限公司对“红色龙纹”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2、被告颜大伦、冯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山高水长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3、原告上海山高水长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反诉原告冯大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激烈的交锋,最终确定了山高水长公司对龙纹旗袍中红色龙纹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作品中包含的独创性,通过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分析,认定借鉴古代龙袍图案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可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