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把擅自生产和销售QQ企鹅卡通形象加湿器的佛山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百旺商贸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腾讯公司委托,指定北京分所陆刚和林华两位律师代理。经过一审激烈交锋,法院全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康福尔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在世纪百旺公司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召集腾讯公司和康福尔公司开庭审理。康福尔公司完全否认侵权事实,提出系争QQ企鹅卡通没有独创性;侵权加湿器外观与系争QQ企鹅并不相同,不构成相似的两点抗辩。
腾讯公司在二审中与康福尔公司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林华律师指出,腾讯QQ企鹅是经过高度抽象和拟人化艺术处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经典卡通形象。QQ企鹅卡通不仅与自然界中的企鹅形象相比有本质的区别,与一审时被告举证《动画大全》在内的所有在先企鹅卡通也完全不同。系争QQ企鹅是具有高度独创性、充满独特个性、广受亿万网民喜爱的艺术形象,绝非源于对公有领域企鹅形象的抄袭和拼凑。
至于上诉人所称侵权加湿器外观与系争QQ企鹅并不相同,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和常识。侵权加湿器明显抄袭系争QQ卡通,从整体构造到主要部位乃至眼睛的造型修饰的处理手法上和头饰蝴蝶结的造型上等诸多细节,均构成相同或相似,一般公众无法区别。正如一审判决指出,被告加湿器产品外观构成对原告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权加湿器与QQ企鹅卡通的所谓不同之处,仅在于出于功能性考虑添加湿度表和在构成全盘复制基础上增加腰带,对整体形象的影响微不足道。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8年12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系争侵权加湿器外观和被上诉人QQ企鹅卡通在独创性表达部分一致,上诉人产品立体复制被上诉人作品,构成侵犯被上诉人著作权。原审判决在侵权产品类型、生产数量利润及一审原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判决康福尔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0万元及相应合法费用并无不当。综上,终审判决全部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