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等共同举办的“2008奥运法治研讨会”上,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不仅要完善立法,更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有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7年9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357起,涉案金额达1693万元,罚款1072万元。这些侵权行为主要分为善意侵权、隐性侵权和恶意侵权三大类。其中,又以隐性侵权最难被发现,例如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授权的联系,和奥运“沾亲带故”,使人产生联想和误会,而实际已经侵犯了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
对此,游闽键律师表示,现在包含着奥运字眼或奥运标志图案的广告、横幅、海报、产品包装等层出不穷。尽管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广告协会共同发出了《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但如何在众多的奥运字眼或者奥运标志中,通过“火眼金睛”发现并识别出隐性侵权行为是相关执法部门的当务之急。比如,在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有的企业让员工穿上了印有“某某企业,共迎奥运”广告语的广告衫,夹道欢迎火炬手,这也是种隐性侵权行为,尽管企业可能出于善意,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意识到这一点并予以告诫。
对于在立法、防范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奥运标志的维权及保护工作,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立法和执法的双层保护模式,将立法、行政执法等多个环节贯通起来,使其相互协调配合,为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上“多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