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协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代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QQ企鹅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做出宣判。判决认定被告生产的两款加湿器外观造型及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QQ企鹅卡通形象,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认定康福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十万元及合理费用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元的责任。
原告腾讯公司在1999年起就开始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作为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随着QQ即时通讯的影响扩大,QQ企鹅卡通形象也影响广泛。原告作为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2001年对涉案QQ企鹅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6年,原告发现百旺公司销售康福尔两款加湿器。这两款加湿器将QQ企鹅形象作为产品外观,还在产品包装上直接复制QQ企鹅卡通形象,故意误导消费者误认该加湿器来自原告自行或授权生产。原告发现侵权后立即联系协力律师事务所并要求尽快起诉以制止侵权对QQ企鹅卡通形象的侵权行为。
协力律师事务所陆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对侵权产品销售进行了公证。协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组织傅钢、林华等律师与陆刚律师共同分析案件,在最快时间内梳理出清晰的诉讼思路。专案团队律师一致认为,尽管被告生产的康福尔加湿器是立体的工业产品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平面作品,但康福尔加湿器外观与QQ企鹅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显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协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决定以著作权侵权为诉由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不是被告生产、侵权产品与原告作品不构成相似、被告产品的造型源自公有领域卡通形象以及被告已经就其产品包装和产品外观申请外观专利权作为抗辩。
原告律师基本预测到被告抗辩内容,当庭予以有力反驳。原告认为,原告公证购买的侵权加湿器外包装注明被告就是生产商,且侵权产品造型与被告申请的外观专利一致,被告推搪不是自己生产的抗辩显然不能成立。
涉案QQ企鹅卡通形象是在真实企鹅形象基础上进行了拟人化、性别化的处理,其浑圆外形、半眯的眼睛、围巾的形状和位置等均表现出明显的独创性。被告既辩称其侵权产品外观来自公有领域又未能对此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同时,涉案QQ企鹅卡通形象无论从整体还是众多细节均极其相似,被告不相似的抗辩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专利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告对涉案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远远迟于QQ企鹅卡通形象公开之后。因此,被告以在后外观专利权对抗在先著作权的抗辩意见不合法。
经过证据交换和正式开庭的数轮交锋,陆刚律师一一反驳被告抗辩理由。法院最后全盘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和对被告抗辩的反驳,认定被告侵权并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