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7日,台湾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告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推出的“盛大富翁”游戏侵犯原告在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项目上的“大富翁”注册商标。
率先发难的大宇公司认为,系争“大富翁”通过商标局核准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保护。盛大公司只要未经许可在网络游戏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近的“盛大富翁”,就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海峡两岸游戏界两大龙头企业突燃烽火,引起各界强烈关注。各大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跟踪报道。
盛大公司高度重视这场商标纠纷,力邀协力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游闽键出庭代理。游闽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协力知识产权团队集体讨论与分析,将抗辩重心敲定在系争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盛大公司有合理理由使用游戏通用名称,以及“盛大富翁”明显区别于“大富翁”,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两项核心事实。
围绕既定诉讼战略,游闽键律师当机立断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亲自组织专案团队进行证据搜集。专案团队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有效搜索,利用图书情报中心和互联网等资源迅速搜集了大量海内外报纸、期刊、书籍、玩具实物等证据,并请一家知名调查公司做了相关市场调查。掌握充分证据后,游闽键律师对胜诉已充满信心。
在公开庭审中,游律师反客为主,对侵权指控展开咄咄逼人的抗辩。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游律师当庭打出眼花缭乱的组合拳。
游律师认为,盛大递交的37份证据充分证明“大富翁”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在美国诞生到在全球流传并成为世界最受欢迎的模拟风险类益智游戏棋的历史。“大富翁”早已成为模拟风险类益智游戏的通用名称。
游律师进一步指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于“大富翁”是没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即使原告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也不能排除盛大公司的合理使用。
游律师坚决否认“盛大富翁”与“大富翁”产生混淆。游律师提请法庭注意,“盛大”是被告的企业字号,且在网民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同时从基本语法来看,没有读者会把“盛大富翁”拆成“盛”和“大富翁”,而是解读成“盛大”和“富翁”。
消费者从“盛大”+“富翁”组合中当然能了解游戏的来源是原告,因此被告商标并没有与系争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商标侵权认定也是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根本标准。只要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来源,即使被告商标包含了原告商标也不构成侵权。
2007年9月13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商标“斗富”案。判决书全盘采纳了被告抗辩,凝练的归纳全案争议事实与法律构架,并以严密的分析论证逐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终判决盛大公司不侵犯原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