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持续了四个月的达能娃哈哈之争步入法律程序,各界对于法律将如何厘清这场经典高中外资合作纠纷的关注却丝毫未减。7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组织沪上知名法学领域专家与实战律师,在相对充分了解达能娃哈哈合作历程基础上,展开了一场独立于纠纷双方的观点交锋。
“达能 ·娃哈哈事件”焦点争鸣
商标转让合同:有效VS不生效
《21世纪》:依据娃哈哈观点,由于商标折价作为入资没有实现,因此类同于注册金不到位,合资公司根本就没存在过。那么1996年的合资合同是否有效?
游闽键:转让协议,我们认为应该是有效的。关于商标转让当然国家工商总局出了一个文说没有批准。我认为这不是行政行为。该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而该规定早在2001年就废止了,而行政行为需要有时间效力。96提出商标转让申请,07年给出批复。11年的时间才决定到底批准不批准,这是一个问题。
“阴阳合同”:有效VS非法
21世纪:达能娃哈哈之争的第二个重大法律分歧,即“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个问题该如何看待?
游闽键:我认为这两份许可协议是有效的。当然许可协议和转让协议之间存在一个关系,假定转让协议生效了,履行完毕了,这时候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成为同一个人,那么这个时候许可协议再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比如我当时向你买这个东西,你卖给我,但是没有过户给我,没有过户之前,你许可给我用了,但是以后过户转移给了我,我是被许可人,同时又成了许可人,这个时候许可协议没有在履行的必要了。因此我认为许可协议也是有效的。
出资是否到位?
《21世纪》:商标转让没有实现,那么合资公司的出资到底有没有到位?
游闽键:关键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如果在诉讼过程当中可以把手续拿出来的话,不一定是无效的,如果说这个变成无形资产了,注册5000万变成货币5000万进去,这则需要外资委批准。
商标许可协议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才签订的。它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商标局对商标转让审查过程中解决商标使用问题;二是如果转让不被核准,以商标许可方式解决未来的商标使用问题。外方这一点做的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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