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旧版栏目 > 综合 > 专家答疑 > 正文  
 

 
 
已经被认定驰名商标,是否在诉讼中仍需重新认定
 
作者: 来源:协力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3-22 11:35:15
 


咨询:我公司的一项商标在去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发现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该商标,我司已经准备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在诉讼中能不能直接对该商标适用驰名商标保护呢? 


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告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如果被告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法院不再审查。但如果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和认定。
个案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一项原则,如果被告不承认贵司商标为驰名商标,就只能依照相关规定将认定驰名商标的全部程序再走一遍。

 
上一篇:复制培训资料是合理使用么
下一篇:软件登记如何撤销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