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技术秘密的共有人是否可以在没有与其他共有人约定的情况下,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专利共有人是否可以单独许可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技术秘密的每个共同共有人可以在没有与其他共同共有人约定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据此,共有人可以自行使用和转让技术秘密,但限于对外进行普通实施许可。如果进行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使用,仍然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专利的情况与技术秘密的情况不同,现有法律法规对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自行对外许可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针对技术秘密的特殊规定不能任意适用到专利权。考虑到我国民法对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共有专利权人不能自行对外许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