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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林华律师 日期:2006-6-18 12:35:23 |
咨询: 我是一家学校,同行业者直接使用我的课程编排,挖走我的教师,请问这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林律师:你好。我认为,贵校只是与教师形成临时劳动关系,教师有权利在完成学校约定义务,比如上完规定课程后在其他学校工作。除非贵校在聘请教师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并且支付相应对价否则不能禁止教师流动,也不能禁止其他学校聘请贵校教师。
课程表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而课程表是针对实际教学情况编写的具有明确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就好像施工流程一样,并不允许作者的个性自由发挥,所以课程表不是一般意义上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作品。
实践中,学校为编排课程表过程中需要解决学员业余学习与工作的时间冲突,调和不同背景的众多学生相互冲突的期望(比如有的学生希望平时18点上课,有的则只有周末才有时间;家远的希望早点开课以便早点回家,公司远的希望迟点开课以免全程参与)以及满足更好的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尽可能多的知识。根据特定课程和学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妥善编排课程表需要花费很大的努力。
编排课程表所需的高度智力投入如果得不到法律任何保护的确有失公允。所以,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贵校的同业竞争者不付任何代价就使用贵校的智力劳动成果,实际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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