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旧版栏目 > 综合 > 专家答疑 > 正文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作者:xyg|xuyuguang@co-effort.com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3-4 9:55:03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上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上一篇:申请发明或使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文件?
下一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明创造被公开不认为是丧失新颖性?
相关新闻
·侵权公司认错 惠普墨水专利侵权案和解告终
·三星提出无效专利抗辩 双模手机案庭审或延
·松下与3M和解电池材料专利纠纷
·美国拟彻底翻修专利法  50年来最大改革
·东芝起诉多家DVD厂商侵权 中国企业又陷专利泥潭
·游闽键律师就mp3德国遭查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德国专利局拒绝微软FAT专利
·“国内最大专利侵权赔偿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侵犯发明专利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蒋志培庭长在上海专利侵权判定与纠纷应对、法律适用实务高级研修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