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马律师你好!本公司一项专利A是在2003年1月10日提起,在2004年1月3日就相同主题提出改进专利申请B,主张优先权成功。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本公司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从2003年起算还是在2004年起算?
马律师回答: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贵司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从实际申请日即2004年1月3日起算。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据此,问题关键在于确定该申请日究竟是指2004年1月3日的实际申请日还是在2003年1月10日的优先权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据此,在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时,申请日指的是优先权日——这主要涉及从那一天开始判断专利申请案的新颖性。
但该条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形,即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的情形。 ⑴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该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接受专利申请文件日期的程序性规定,主要解决面交和寄交两种不同情形下申请日的确定。 ⑵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前所述,涉及的是专利权的实质保护期限。
实际上一项专利不论是否享有优先权,保护期限都是从实际申请日起算。所以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案递交后一年之内(切记不可超期)向专利局重复提交一份完全一样的申请并撤回原申请案,这样既可以主张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日,又可以把专利保护期延迟将近一年。
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据此,贵司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应当从实际申请日即2004年1月3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