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律师,我公司今年准备在全国开设几家子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共同使用母公司原有商标。但不知道是否这样需要到商标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
回答: 您好!如果是开设子公司,由于在法律上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也需要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使用许可申请。
如果是开设分公司,虽然其并不是法律上的完全独立的主体,需要由总公司最终对外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该问题曾经做出过的一份批复认为,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若单独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则属于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注意这里规定是向商标局备案既可,并不需要事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