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4日,湛江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生产的“诸葛酿”酒商品名称与原告江口醇集团生产的“诸葛酿”酒近似,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诸葛酿”酒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这场在江口醇集团和泸州千年酒业之间围绕“诸葛亮”与“诸葛酿”商标的诉讼颇引人注目。江口醇集团在1999年第一个生产“诸葛酿”酒。通过投入超过千万元的广告,“诸葛酿”酒在广东的销售额突破亿元,多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和广东市场名牌产品等称号,并被四川省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泸州千年酒业2002受让武汉某公司注册“诸葛亮”商标,但却始终生产“金装诸葛酿”白酒。泸州千年酒业不仅在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模仿江口醇的“诸葛酿”,还特地注册了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
江口醇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泸州千年酒业蓄意混淆市场的行为已经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江口醇“诸葛酿”合法使用的在先权利。虽然泸州千年取得了 “诸葛亮”注册商标权,但这改变不了其仿冒生产“诸葛酿”酒的事实。江口醇集团在2004年对泸州千年酒业旗下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向湛江中院提起侵犯“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身为本案被告的泸州千年酒业在2005也一纸诉状向长沙中院状告江口醇侵犯了“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泸州千年酒业认为江口醇使用的“诸葛酿”未注册商标,与自己取得的“诸葛亮”注册商标无疑构成近似。尽管江口醇在先使用“诸葛酿”商标,其行为也是构成侵犯“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
林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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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法律上说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商标注册人在一定条件下有超过商标注册范围的禁止权。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对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知商标注册人使用权严格限于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和商标标志,擅自扩大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这就是商标法学者都了解的所谓注册商标权“禁大于行”的原因。
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字面规定,泸州千年酒业有权禁止江口醇使用“诸葛酿”。但泸州千年酒业却自行改变受让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和名称上故意模仿江口醇的“诸葛酿”酒。由于“诸葛酿”酒在市场上已经具有相当影响力,泸州千年酒业故意模仿江口醇产品的行为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看到“诸葛酿”的人几乎必然联想到历史名人诸葛亮,“诸葛酿”字面和含义尽管都有区别,但毕竟属于近似商标。而且“诸葛酿”在长期使用和宣传之后已在一定范围取得相当知名度,通过使用增强了显著性。相反注册商标“诸葛亮”却显得默默无闻。“诸葛酿”是否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值得考虑的。
江口醇尽管申请商标比别人迟了一拍,是第一个使用“诸葛酿”的厂家。使用商标并不以注册为前提,只受是否有在先商标的影响。江口醇在“诸葛亮”商标注册成功前,至少在公告之前有权使用“诸葛酿”商标。江口醇在申请与“诸葛酿”商标时理论上不可能知道已经有人在先注册,其使用和申请注册都属于善意。但商标侵权并不以明知为条件,只以落入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在前提。虽然泸州千年酒业模仿“诸葛酿”已经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等于说江口醇使用“诸葛酿”就不构成侵犯“诸葛亮”的注册商标权。长沙中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