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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EVD专利质押风波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3-26 19:07:59
 

 



  

一度风光无限的EVD曾被寄希望为打破外企垄断的DVD替代技术,引得地产大亨张宝全携旗下今典投资集团投入重金结盟EVD专利权利人阜国公司,欲与新科等知名企业共同打造EVD的天空。然而谁也未曾想到两年之后会围绕EVD技术接连爆发强震。EVD未来命运着实令人扼腕。 

继EVD与凯诚高清HDV和晶晨HVD三国大战胜出之后,阜国公司突然宣布将69.09%的股权出售给英国NME公司。阜国还公开表示EVD技术所有知识产权掌握在阜国手中,没有被转让到今典环球。在张宝全奋力反击之下阜国总裁郝杰被迫寻求妥协,旋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拘留。然而事情远未结束。近日阜国再度爆出惊人内幕:经过国家专利局质押处证实,阜国公司确实将4项EVD专利权从2004年5月20日起质押给北京顺通典当有限公司。另外,包含EVD加密系统在内的另外5项EVD专利权也被阜国从2005年6月15日起质押给华创中晟。华创中晟已向阜国发来律师函,如果阜国继续拖欠债务就将公开拍卖被质押的专利。 

从时间上看,阜国公司早在2004年7月与EVD最大投资者张宝全合资成立今典环球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就已经将部分专利质押。可以说,张宝全出资5220万元换取合资协议中关于EVD所有技术的各项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商标权的排他的、不可撤消的、永久的使用权和再授权权利的一纸约定早就被埋下隐患。阜国甚至在和英国NME合资之前把所有EVD专利全部被抵押。一旦债权人实现抵押权,NME的投资可能颗粒无归。 

奇怪的是阜国内部对专利质押似乎态度不一。阜国第一大股东上广电派驻代表不愿对外透露详情,表示阜国内部事务不便公开。阜国第三大股东火马微电子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占今典环球绝大部分股份的张宝全也表示自己刚刚得知EVD专利被质押之事。张宝全对突如其来的再度风波痛心之下拒绝评论。或许阜国与郝杰导演的系列迷局真正内幕只有待最终的刑事侦查。  




协力点评    

林华律师 

曾几何时EVD技术如明星般的诞生。至今发生的一系列风波与震动一定让关心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事业的每一个人扼腕。但是反思一下,除了某些人物在其中可能扮演了不法角色,在围绕EVD技术的合资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严重法律漏洞也是导致EVD命运坎坷的重要因素。刚刚发生的专利质押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首先,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的火马微电子居然对阜国最宝贵的9项专利权被质押毫不知情。暂时不讨论其他股东是否蓄意隐瞒真相,侵害火马公司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可见,如果阜国公司章程中对知识产权担保一项能够做出预防性规定,何止于发生今日尴尬。作为高科技公司的火马微电子看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有所欠缺。 

最令人摇头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抵押是无法暗箱操作的。因为专利抵押生效的前提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质押登记,而质押登记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向全社会公开的信息。既然阜国公司在以专利作价和张宝全共同投资前就已经将4项专利质押,张宝全却为何大意到连对方核心资产权利状况都没有检查!不得不让人猜测当初合资之时是否聘请律师介入。 



附:专利权担保的法律依据 

国家专利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权利质押需履行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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