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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授权范围使用软件属于侵权
 
作者: 来源:协力律师事务所 林华律师 日期:2006-12-5 14:24:12
 

 

 

我们公司是新加坡母公司登记在张江的子公司。母公司购买了一套正版设计用软件,价值很高。现在我公司通过大陆服务期调用母公司在新加坡的服务期使用该软件,开发软件的公司却来信说要我们购买授权在大陆使用的软件而不能直接调母公司在新加坡服务期的软件。请问这合法么?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你公司的问题,请参照新加坡母公司和软件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看是否规定了软件使用地限定在新加坡。如果限制使用范围只在新加坡,按照该司法解释在大陆使用该软件属于超过约定使用软件,应视为侵权,按照合同本身也可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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