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协力风采 > 学术探讨 > 正文  
 

 
 
辨析“苹果皮”的知识产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12-2 14:31:27
 

辨析苹果皮的知识产权

陶鑫良

(原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苹果皮类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但可能涉及技术秘密权益和专利权,还可能因个案具体情况而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类知识产权。
  同中国专利法相应规定一样,美国专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180天即行公开专利申请文件,但是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苹果公司的苹果皮专利申请还不满180天,如果已经公开,则当属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并且获准的情形。

  

苹果公司专利申请策略推测
  如果仅从单一专利权与技术秘密权益保护的纵向链的法律视角来看,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现行规定,对于苹果皮这样的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分成完成后、申请前申请后、公开前公开后、授权前授权后、终止前这样4个阶段。
  在完成后、申请前的第一阶段,如果符合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保护的条件(客观上处于秘密状态并且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法律保护技术秘密权益与可以申请专利的权益;在申请后、公开前的第二阶段,如果仍然处于秘密状态并且继续采取保密措施,那么法律依然保护其技术秘密权益与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在公开后、授权前的第三阶段,相应的技术方案信息已经公开,专利法对此赋予了临时法律保护的权益,同时仍然相对应的保护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在授权后、终止前的第四阶段,就有了法律保护的名实相符、货真价实的专利权。
  以上述这些法律规范对应苹果皮的相应情况可知,当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在中国尚未申请专利时,法律只保护其上述第一阶段的技术秘密权益与可以申请专利的权益;如果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已在中国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时,法律保护其上述第二阶段的技术秘密权益与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如果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在中国已经公开了申请专利但尚未明确授权与否时,法律保护其临时法律保护权益和相应专利申请权;当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在中国已获得专利授权后,法律保护其已经获得的生效专利权。
  在全面分析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在中国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时,需要充分关注优先权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两方面的情况。

  如果苹果公司虽然尚未正式在中国就苹果皮申请专利,但是其在美申请专利时有没有提出了指定进入中国的PCT专利申请,也要考虑苹果公司以后极有可能在优先权期间使用优先权,从而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因为这两种情况以后都可能会导致苹果公司今后在中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且可在中国维权并指控相关企业侵权。
  要考虑苹果公司以后可能使用优先权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假设苹果公司的苹果皮技术尚未在中国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但是苹果公司已就其苹果皮技术于20101月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中国和美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即其向另一成员国在后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在前第一个国家的同一专利申请日作为其申请日。所以,苹果公司从其苹果皮申请美国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都可以到中国来申请同样的专利并且主张优先权,并且以其20101月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日为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
  还要考虑苹果公司在美申请专利时,是否提出了包括指定进入中国的PCT专利申请。根据中国和美国都是PCT条约的成员国,苹果公司可以自美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申请PCT专利,同时指定进入中国。这时,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苹果公司都可以根据其PCT专利申请,进而将苹果皮专利申请推进至中国国内程序。
  目前,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在美国已经申请了专利。如果苹果公司在美国的苹果皮专利申请提出了包括中国的PCT专利申请并且进而推进在中国的相关申请手续,或者苹果公司在其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在中国主张优先权而提出苹果皮专利申请;那么,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可能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权,在授权后、终止前的第四阶段受到中国专利法等法律的保护。
  此外,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完成后、申请前的第一阶段和申请后、公开前的第二阶段,如果仍然符合客观上处于秘密状态并且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条件,苹果公司的苹果皮有可能成为技术秘密,受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而苹果公司的苹果皮专利申请在中国公开后、授权前的第三阶段,受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临时法律保护权益的保护。

  

苹果皮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看国内现在或者将来生产销售苹果皮类产品是否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专利权侵权?
  从技术内容来看,需要将这些苹果皮类产品的技术与苹果公司已经公开的苹果皮专利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两者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对确实相同或实质相似者,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侵犯了苹果公司的苹果皮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两者的技术内容不同或者并不实质相似,那就不会构成专利权侵权。
  即使技术内容相同或实质相似,也还要接着分析对应的权利状态。要核查苹果公司在中国对其苹果皮是否真的依法拥有相应专利权或者相应其他知识产权,有权利才有侵权之嫌,否则权之不存,何来侵权。如上所述,假设技术内容相同或实质相似时,在苹果公司苹果皮完成后、申请前的第一阶段和申请后、公开前的第二阶段,苹果公司在中国对其苹果皮还没有生效专利权,所以不会侵犯其专利权,但要视情况判定是否会侵犯苹果公司的苹果皮技术秘密权益;如果苹果公司的苹果皮专利申请文件在美国已经公开,那么至少在此后期间的第一、第二阶段内在中国不会再侵犯其技术秘密权。在公开后、授权前的第三阶段,可能会侵犯苹果公司的苹果皮专利申请的临时法律保护的权益。在授权后、终止前的第四阶段,才属于侵犯苹果公司的苹果皮专利权。
  如前所述,苹果皮很可能需要使用iPod Touch的软件程序及其软件接口指令,而这些内容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作者陶鑫良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上一篇:如何计算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下一篇:傅钢:合理地划下那道红线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