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袁真富
羽先生是上海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工作了几十年,在退休前几年还为企业做出了几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这家企业将羽先生发明的专利连同其他几项技术,许可给一家外资企业使用,每年坐收500万元人民币的许可费。羽先生觉得企业应该给自己一些额外的奖励,就向企业领导提出了要求,他认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应该提10%的许可费给自己,即每年50万元人民币。企业负责人当然拒绝了他的要求,拒绝的理由之一就是总经理年薪还没有50万呢,你拿这么多不合适。不过,企业也发了3万块 钱给羽先生,表示一笔勾销了。
羽先生当时忍了下来,直到退休后,才找来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报酬总额高达200万。一场诉讼立即拉开了序幕。不过,最后法院只支持了约30万元的报酬,还抵不上羽先生要求的一年报酬50万元。这是为什么呢?要明白这个问题,必须了解职务发明报酬的计算方法。
当单位自行实施职务专利时,可以以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产品或者工程的整体收益(营业利润)为基础,参考以下因素计算发明人的报酬:(1)职务发明创造在整个产品或者工程中的技术贡献比例;(2)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酬提成比例;(3)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个人贡献比例。
试举例说明之,假设一部手机的营业利润是100元,职务发明创造仅仅涉及手机的芯片发明专利,再假设该芯片专利对手机的技术贡献比例为40%;如无合同约定和制度规定,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法律确定的最低报酬提成比例为2%。而该芯片发明假设为五个人共同完成,张某作为发明人之一,其个人贡献比例假设为25%。这样算下来,张某从每部手机获得的职务发明报酬数额=一部手机的营业利润100元ⅹ职务发明的技术贡献比例40%ⅹ报酬提成比例2%ⅹ个人贡献比例25%=0.2元。如果公司一年销售100万部手机,则张某一年获得的职务发明报酬应该为20万人民币。
当单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可以以含有职务发明创造项目的总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只明确了许可使用费,而未明确转让费。但《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规定也可以从转让费中提取报酬支付给职务发明人)为基础,参考以下因素计算发明人的报酬:(1)职务发明创造在整个许可使用项目中的技术贡献比例;(2)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酬提成比例;(3)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个人贡献比例。
在羽先生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定,羽先生的职务专利只是单位许可的几项技术之一,其技术贡献确定为30%,而该专利是羽先生领导的一个团队共同完成的,羽先生的个人贡献比例确定为50%,同时法院将报酬提成比例确定为10%。如此一来,羽先生一年可以从其职务专利许可中获得的收益=许可使用费500万元ⅹ职务专利在许可使用项目中的技术贡献比例30%ⅹ报酬提成比例10%ⅹ个人贡献比例50%=7.5万元。目前,该专利已经许可使用4年,因此,法院认为单位应当支付羽先生报酬30万元。
当然,如何确定职务发明的技术贡献比例、个人贡献比例以及职务发明相关产品的营业利润,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是一些企业拒绝支付发明人报酬的常用借口。
作者袁真富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专栏作家,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知识产权实务培训。
作为浦东新区职工知识权益中心法律顾问,袁真富为其撰写了这篇面向企业职工的知识产权普及文章,发表于上海浦东新区张江报。联系作者:shipyuan@126.com,电话:021-6886-5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