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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皆三思——评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裁决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4-8 15:32:32
 
IT工业象征的IBM,个人PC成了中国企业联想的子品牌。即使傲慢的法国人,也放行中国TCL收购13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汤姆逊(彩电)以及阿尔卡特(手机)。

品牌就是竞争力。笔者同意对涉及驰名商标的跨国公司并购进行专门审查。但商标毕竟和圆明园兽首不一样,归根结底只是一项财产,不能凭感情就把商标人格化。商标也应该进入正常市场流转,驰名商标不是例外。

美国石油是国家战略资源但在对电脑等其他的美国和欧洲的采购中,品牌雪藏已经不具经济上可行性,拿国外收购案例来说,没有说。百年老店

 

四、法律与政策的融合

《反垄断法》的所有目标都是通过保护竞争实现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一样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反垄断法》和传统民商法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不仅是事关善恶的法律命题,更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是国家意志和政策的体现。

政策与法律相比,具有强烈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变动性。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具有相对稳定性;经济政策的目的是推动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根据经济背景不断调整。因此,尽管《反垄断法》条文不会频繁变化,《反垄断法》的执行却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倾向。

美国政府在1920年至1940 年期间,为了战胜经济危机刺激经济增长,鼓励企业并购与扩大。二战后至1970年代的经济衰退前,美国经济确立了在全球的霸权地位。美国政府在全面繁荣的经济形势下改变原先政策,铁腕干预经营者集中,频频宣布企业并购及其他扩大市场份额的行为违法。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布朗鞋业案判决中甚至认为企业合并后市场份额超过5%都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理由为5%虽然是个小数目,也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1]。有不少经济学家认为,美国政府当年过于严厉的反垄断措施妨碍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应该对美国经济被日本和欧洲迎头赶上负责。经济界甚至流传这样一个笑话,就因为美国反垄断当局对市场份额超过45%的企业严加看管甚至不惜拆散,噤若寒蝉的通用汽车公司私下要求员工工作别太卖力,以免被反垄断机构盯上[2]

1980年代后的美国政府重新把经济效率放到首位,放宽甚至鼓励大企业兼并。1980年代末,美国政府甚至动用政府采购等经济杠杆,促成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全球最大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在并购后几乎垄断美国国内民用飞机的全部市场份额。全球竞争的加剧使美国政府竞争政策产生扭转,市场份额不再成为大企业不敢逾越的雷区。

在中国经济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和跨国并购每天都在世界各地发生的时代,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未充分考虑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宏观背景,未充分衡量并购将对中国带来显著的投资、人才和管理经验增益,匆忙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由加以禁止,不仅难以令人信服,也不符合目前国家所采取积极开放的经济政策。

 

五、市场会说话

并购乃商家常事,最终成败应该主要由市场而不是政府来决定。微软并购雅虎未及递交政府审批,就因为被收购方要价太高而终止;一度成为全球IT热门的明基兼并西门子,只维系1年就匆匆完结;日本三菱地产在1989年高价买下象征美国资本主义走向鼎盛的洛克菲勒广场后,日本举国为之振奋。届时无数经济学家惊呼日本要买下美国,用钱完成二战中武力未能完成的任务。结果收购刚刚完成就逢美国房地产市场暴跌,让全日本为之骄傲的大收购成了有史以来最经典的失败案例之一。

可口可乐公司以50倍市盈率、高达汇源全部股票市值4倍的179亿港元要约收购汇源,这是可口可乐有史以来第二个天价。这个价格的诱惑让任何经营者都难以抗拒,连前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也表示是一桩好买卖。假如可口可乐公司当初预见即将爆发全球经济危机,恐怕不会以收购当天汇源4.14港元股价近3倍的12.2港元每股提出收购。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汇源股价两天即暴跌到收购前的价位,有基金甚至预测汇源股价将跌到2.6港元。难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马勇也感叹商务部否决并购对可口可乐来说太划算了。相比之下,如果美国政府也像中国商务部那样认真负责,早早禁止中国主权基金用80亿美元分别投资摩根士丹利和黑石(这2家金融机构的市值缩水超过80%),或外管局出资25亿美元入股华互银行(该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遭重创后已经停业),中国人民如何才能表示感谢。

有很多人把汇源被收购后的命运,和活力28、熊猫洗衣粉,小护士化妆品、洁花香波等商标被外资收购后打入冷宫的事件相提并论。笔者认为,近年来百思买控股五星电器,联邦快递收购大田快递等大型兼并都显示了外资方在中国市场扎根的战略布局。国内市场日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得跨国公司一度采取的收购后封存的老套路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竞争形势。可口可乐以179亿港元的天价收购汇源,如果是为了简单封杀,恐怕将成为商业历史上最大的奢侈。

 

六、断想

《反垄断法》实施后,北京兆信等防伪企业联合起诉国家质检总局以行政命令推广其持有30%股份的中信国检公司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侵害其他防伪企业公平竞争权的反垄断行政诉讼先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莫须有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反垄断诉讼第一案未上法庭先折戟,曾使《反垄断法》一度被喻为没牙的老虎。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除博得上述两家公司的竞争者和忠于民族品牌之公众的称赞外,似乎还为《反垄断法》挣回一丝威严。然而《反垄断法》本该是套住一切垄断的枷锁,而不是专为跨国公司定制的链条。

正如有宪法未必有宪政。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生效之后,它的使命刚刚开始。路漫漫其修远兮。

 



[1] U.S. Supreme Court 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370 U.S. 294 (1962) 原文为Furthermore, in this fragmented industry, even if the combination controls but a small share of a particular market, the fact that this share is held by a large national chain can adversely affect competition.

[2] Thomas J. DiLorenzo:  Anti-trust, Anti-truth, http://mises.org/story/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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