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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垄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作者: 来源:协力律师事务所 陆刚 日期:2007-1-12 17:44:01
 


3、明确、扩大了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
1977年在导入行政罚款的制度之初,行政罚款只是适用于那些针对价格或者是通过对供给数量的控制从而在实质上影响价格的卡特尔行为和串通行为。虽然通过法律的解释也将对于市场占有率以及交易对象进行限制的卡特尔行为作为行政罚款的对象,但是因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很多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正案对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问题作出了如下调整:
首先,这次修改将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化。明确规定价格卡特尔,以及会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供给数量或者购入数量卡特尔、市场占有率卡特尔、交易对象卡特尔作为行政罚款的处罚对象。
其次,因为与价格卡特尔有着同样的经济效果,对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支配的经营者的价格支配行为以及对价格有影响的供给数量、市场占有率、交易对象等进行支配的私人独占行为也作为行政罚款的处罚对象。
这些修改使得行政罚款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同时也扩大了行政罚款适用对象的范围,从而使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惩戒作用得以加强。

4、提高了免予征收数额,加大了征收力度
改正以前,如果行政罚款的数额不满50万日元的时候,可不予征收。但是伴随着行政罚款的计算比例的提高,行政罚款适用对象的扩大,为了防止行政成本的提高以及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出现。将不予征收的金额从原来的50万日元提高到100日元。

5、对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节
行政罚款的计算标准在提高以前,主要是出于将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进行征收归国家所有,因此它的惩戒作用并不明显,遏制违法行为的效力也就大打了折扣。所以原来的行政罚款的填补作用要远远大于它的惩戒作用。但是行政罚款的计算比例大幅度提高之后,他的惩戒效果就显现出来,但是如果在给予行政罚款之后再给予违法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时就出现对违法者的处罚过重的现象。因此,为了防止给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恶劣影响,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适用时,应对其作出必要的调整。
因此,修改之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同时适用的时候,可以将相当于罚金一半的金额从行政罚款中予以扣除。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地遏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适当地减少经营者的负担。例如:对某一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处以5亿日元的行政罚款并处2亿日元的刑事罚金时,在5亿日元的行政罚款之中相当于罚金的一半即1亿日元的部分可以免除。即为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数额不是7亿日元,而是5亿+2亿-1亿(2亿的二分之一)的6亿日元。

二、赋予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反垄断刑事犯罪行为的调查权限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效性,有效地遏制反垄断违法行为,日本对反垄断法罪行采取了积极的追诉方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设了101-108条,赋予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是89-9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调查权限。这项权限主要是调查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类似于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程序。
本次修改以前,公正交易委员会除为了实施行政处罚而进行的行政调查权限外并不具备刑事调查权限。公正交易委员会在进行行政查处的过程中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检察总长提起刑事告发而不需要提交任何犯罪证据。公正交易委员会以行政职权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 ,还需要检察机关重新调取和收集犯罪证据。检察机关通过扣押的方式将公正交易委员会在行政执法过程收集到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用以证明嫌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修改后,法律授予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刑事犯罪的调查权限。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审查局长接到案件后必须向委员会进行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即可对相关事件进行刑事调查。而调查又分为:
(1)    任意调查:即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刑事调查部 的职员采取相关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例如,要求嫌疑人以及相关人员到案接受讯问和询问、检查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相关物品。
(2)    强制调查:即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刑事调查部的职员在取得地方基层法院或者简易法庭法官的许可后,可以进行临时检查、搜查以及扣押措施。也可以检查扣押相关的信件、邮送物以及电信通讯文件等。同时调查人员在进行扣押、搜查、临检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警察机关予以配合协助。
因为该项刑事调查权限是准司法程序,所以在调查过程中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是因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刑事调查权限并不伴随有人身的强制措施,所以调查人员不必事先特别提醒被调查人员享有该项权利。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必须向委员会报告案件的调查结果然后由委员会作出是否提起刑事告发判断。如果进行刑事告发,则扣押、收集到的材料与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收集到的材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进行刑事犯罪告发,那么这些通过刑事调查手段查明的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可以作为作出行政措施决定的证据使用。
    
三、简化了行政处理程序、延长了追加处理的期限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简化了行政处理程序。删除了劝告程序,同时相应调整了其他程序。现在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可以直接作出行政罚款和消除违法行为等的事前通知,给予被处理人说明情况、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机会。然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消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果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理人对处罚和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出进行审判的请求。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按照审判程序(行政程序而非司法审查程序)对处罚和处理决定做事后的审查。同时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罚款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决定不服必须经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审判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起诉于法院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程序

其次、对于违法行为已经不存在,但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在违法行为消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作出给予违法者行政劝告的处理的旧法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违法行为消失之日起三年内,在必要的情况下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作出消除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再有、将原行政处理程序中随着审判程序的提起行政罚款的决定自动失效的规定予以修改,修正案规定即使提起了对行政罚款不服的审判申请原处罚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这样可以使那些利用审判程序来拖延罚款缴纳义务的计划不能得逞。如果被处罚人超过了规定的缴纳期限将被加算征收相应得滞纳金。如果最终行政罚款被撤销的情况下,已收取的部分应加算相应利息予以返还。

上述修改,是日本在总结以往的立法、执法以及国家经济的现实问题基础上作出的,它的实际作用和功能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观察。但是考虑到日本反垄断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它的借鉴和学习作用还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其他参考文献:
岸井 大太郎、稗贯 俊文等《经济法》2006年3月20日第五版 有斐阁
川越 宪治 《实务经济法讲义》2005年8月18日 第一版 日本民事法研究会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主页  http://www.jftc.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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