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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兼并国内企业的反垄断问题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陆刚 律师  日期:2006-9-24 13:30:45
 


为了防止外资企业在兼并国内企业过程中对我国的经济秩序造成危害,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那些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对我国经济安全造成危害的并购活动进行必要的反垄断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下三项内容。

 
 一,报告制度:《规定》第51条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报告制度: 
  (一)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事前审查制度,规定第52条同时规定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五)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对于可能危害到我国经济安全的涉外兼并活动商务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的审查还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于通过兼并活动形成规模经济以及企业提高竞争实力造成损害。                        

据统计,200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818家公司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有370家,占45.1%;年销售额在9亿至50亿元的有361家,占44%,年销售额在51亿至99亿元的有44家,占5.4%;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43家,占5.2%。同过这些统计数字和规定中的限制情况不难看出,能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的企业将是极少的一部分,而将有大部分的企业兼并活动会受到种种限制,这将不利于企业通过规模经济形成竞争实力。

 
三、适用赦免制,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规定》的标准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因此同时设立适用赦免制度。《规定》对于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几种情况设立了适用赦免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相对较高的门槛有所降低,对于兼并工作起到了一个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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