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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知识产权风险规避
 
作者: 来源:林华  日期:2006-6-8 18:51:58
 



近年来国企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已经很少有不管法律只管拍脑袋做决定的企业家。但知识产权专业性很强,一旦发生纠纷又往往会对企业产生巨大影响。现代企业管理者在做知识产权相关决策时尤其需要谨慎,避免无谓的法律风险。


一、 对盲目冒险说不
不顾潜在知识产权风险,只凭一时冲动或者想当然的拍脑袋做决策很容易为企业带来巨大隐患。该类案例数不胜数。仅就最近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做一介绍。

 
典型案例一
世界著名涂料厂商立邦公司从1963年就在东南亚广泛使用美得丽和永得丽商标。但该商标在中国被他人在1994年抢先注册。立邦公司认为自己对美得丽和永得丽享有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不顾风险坚持使用上述商标。从注册人手中购买美得丽和永得丽商标的保赐利公司在2005年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立邦中国公司,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两被告立邦中国和廊坊立邦被判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油漆、涂料上和广告及网站上使用美得丽和永得丽文字,赔偿原告7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约15.8万元。


典型案例二 
狐狸城(FOXTOWN)是在有一定影响的欧洲大型品牌折扣店,直到2004年FOXTOWN也没有进入中国市场。出于国人对洋品牌的热衷,一家民营的上海富克斯实业公司煞费苦心的借“欧洲最知名的折扣连锁集团”之名率先在上海开出以狐狸头为标志的FOXTOWN品牌折扣店。首家狐狸城果然不负众望,1000多万元的广告费和“大品牌、小价格”的口号打动了众多品牌迷。


不意正宗FOXTOWN并未忘记中国市场。瑞士狐狸城公司去年突然宣布自己早已通过商标马德里协定指定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并和一家知名国内零售商共同投资2600万美元在上海松江开出营业面积达6.8万平方米的全球最大品牌折扣店。杀入中国市场的瑞士狐狸城将上海狐狸城告上法庭。尽管瑞士狐狸城只索赔1欧元,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FOXTOWN标志的诉讼请求却是上海狐狸城无法忍受之痛――仅经过一年的使用,FOXTOWN品牌评估价值的就达到1.6亿元。


典型案例三


赔的最冤的大概是云南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这家上市公司申请注册“红河”商标未果,该商标却被黑龙江一家企业申请成功。某自然人买下红河商标后向红河光明公司提出以50万元转让商遭到拒绝,然而红河光明公司却不顾风险仍然使用他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红河商标。红河商标权人在2001年和2004年两次以商标侵权为由把红河光明公司分别告到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各自斩获50万和1000万的巨额侵权赔偿。


二、 审慎调查


典型案例一


一家上海著名的教育机构推出联邦雅思的品牌培训课程,受到市场欢迎。出乎预料的是,该机构收到来自外地某民办学校的律师函,指出联邦雅思侵犯了该校对“联邦”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经过检索,发现该民办学校的确早已注册了“联邦”商标。尽管上海教育机构很有诚意的与对方协商和解,但已经为联邦雅思付出的巨额品牌推广费却成为泡影。


典型案例二


今年4月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民企蓝野公司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近年来春风得意的百事可乐为扩大中国市场胜果,在2005年不惜耗资上亿元、投放高达20亿元礼品展开“蓝色风暴”营销行动。一时间蓝色风暴字样同时出现在无数街头和电视广告上,也被显著印在数十亿百事可乐罐上。正在蓝色风暴如火如荼之际,浙江一家小企业蓝野公司却起诉上海百事可乐侵犯自己在可乐饮料上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权。蓝野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百事可乐自己也被卷入蓝色风暴。

 
百事可乐并非在明知有侵权风险的情况下强行实施营销计划,而是在事先没有发现营销行动的主题词已经被注册成商标的情况下为营销行动砸下巨资,最终陷入欲罢不能的尴尬。根据笔者对商标法的理解,上海百事可乐尽管不是故意使用他人商标,但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上海百事可乐已经悄然删除网站上突出使用的蓝色风暴字样。如果上海百事可乐在行销决策前能够审慎调查、对广告主题词做必要检索,无论如何不会面临今日的困境。


特别提示: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主体往往错综复杂,企业在做相关决策时需从风险控制角度在事先尽可能做好详尽调查,以避免误撞暗礁。本文开篇就列举多年前北京出版社不经调查一家美国公司对迪斯尼作品有无著作权及再许可权就贸然签订购买版权合同。等到迪斯尼公司一纸诉状递交法院出版社才知道自己走错房间敲错门。


不少商标申请人大打擦边球,故意申请和名牌谐音、谐意或有其他近似、混淆因素的商标。由于种种原因,有一批傍名牌商标蒙混过关通过审批。如果有企业准备花大价钱购买这些商标或者许可使用权,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在先商标权人及时察觉并申请撤销在后商标,受让方或者被许可人就要承担血本无归风险。如果在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能认定在后注册申请为恶意,商标权利人甚至不受五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这对受让方来说承担的风险显然更大。


三、 警惕交易陷阱


创意产品只有在不断的市场流转中才能实现价值和扩张价值。创意产业越发达,创意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与各种形式的合作就越充分和频繁。与传统产业以机器、原料、房地等有形物质载体为交易对象不同,创意企业之间交易的客体往往是无形的权利。即使上亿元的交易看得见摸得着的可能也只有一纸授权合同,除此之外别无它物。正因为此,知识产权交易当中蕴含的潜伏风险强,没有全面检索和专业分析难以预见和避免。需要格外提醒的是,一些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当事人利用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刻意规定交易条件、排挤相对方权利,甚至进行欺诈。下文是最近发生的典型知识产权交易陷阱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上海奇能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重金购买欧洲名牌“沙驰”(SATCHI)在中国的惟一代理权。2004年,奇能公司首次沙驰订货会风光登场,吸引了近千家经销商。出人意料的是,不少经销商指出沙驰商标是草体英文,而奇能公司展示的沙驰商标是正体英文。经销商纷纷询问奇能公司代理的沙驰是否正宗,甚至怀疑莫非草体沙驰也是个“傍名牌”。


不仅在场的经销商哗然,连奇能公司自己也吃惊不小,订货会只得黯然收场。为了澄清品牌的正宗“血统”,奇能公司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奇能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正宗沙驰系列商标包括正体、草体和SATCHI CLUB英文商标。沙驰商标权利人已将三个沙驰商标在中国的代理权卖给三家公司。 

 
笔者不得而知沙驰商标权利人在授权奇能公司代理时是否明确告知沙驰拥有一系列近似商标的事实。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别来源,近似商标必然在消费者之间产生混淆。正是基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并期满不改正视为放弃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尽管相关法规对于商标许可没有直接规定,但参照对商标转让的规定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当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尽明确告知的义务,否则将造成对被许可人合同可期待利益的损害。而反过来说,注册商标信息均由商标局对外公开,被许可人出于自我负责也应该在签订重大合同之前主动检索是否有近似商标存在,妥善保护自己利益。


典型案例二


笔者一位客户以每年近百万的许可费购得某著名商标在某产品的(基于客户秘密,笔者不能透露相关交易的详细内容)“独占使用”许可的授权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然而在审查客户已经签订的许可合同时,笔者发现合同对“独占使用”的定义为:“除乙方(被授权人)之外,甲方(商标权人)不得在合同期间年内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商标。”从该条款来看,被授权人所取得的仅仅是排他许可而绝非客户期望的独占许可 。


客户似乎一直没有意识到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重大区别。笔者只能进一步指出,在本合同中甲方(授权人)的义务仅仅是不得对外重复授权,甲方自行生产和销售则无任何限制。甲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自身生产能力已经非常强。更重要的是,甲方以自己名义委托第三方生产和销售也不受合同限制。从理论上说甲方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委托加工和销售无限放大。这份商标许可合同从授权价格和使用的定语、措词来看很象独占许可合同。但从具体条款的内容来判断只能认为乙方取得了排他许可使用权而不是独占使用许可权。一旦发生纠纷,被授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

        
典型案例三


一度风光无限的EVD专利曾被誉为划时代技术。地产大亨张宝全重金投入于专利权人阜国公司结盟。然而一片看好声中EVD联盟接连爆发地震,未来命运扑朔迷离。刚刚结束与HDV、HVD专利标准大战,阜国公司却突然宣布将股权出售给英国NME公司,并公开表示EVD所有知识产权并未转让给张宝全旗下公司。

 
股权争议尚未了解,又传出更惊人内幕:经过国家专利局质押处证实,阜国公司已将全部9项EVD专利权暗自质押给北京顺通典当公司和华创中晟公司。华创中晟已经宣称阜国继续拖欠债务就公开拍卖被质押的专利。从时间上看,阜国公司早在与张宝全合作前就已经将4项专利质押。张宝全出资5千多万元换来一颗“地雷”。事发后张宝全公开表示自己先前对质押一无所知。对无休止的风波深表痛心之余,张宝全对质押事件拒绝评论。


除了某些人物扮演了不光彩角色之外,合资过程中严重的法律漏洞也是导致围绕EVD专利发生系列震动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抵押是无法暗箱操作的 。因为专利抵押生效的前提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质押登记,而质押登记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向全社会公开的信息。既然阜国公司在以专利作价和张宝全共同投资前就已经将4项专利质押,张宝全却为何大意到连对方核心资产状况都没有检查?或许当初合资之时就没有想到聘请律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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