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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的商业秘密法律问题
 
作者:游闽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12-30 12:50:17
 

 

明确用以出资的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的范围,对现金出资方具有重要意义。在不少以商业秘密出资的案例中,资金投入方对商业秘密的属性不甚了解,造成投资失误甚至被骗巨资的情况。因此,在合资协议中应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当然表述方法有很多,可以有结果表述法,即以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能达到的结果来划定商业秘密内容;还有特征描述法等。不同方法的使用,应视不同商业秘密而定,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确保非商业秘密投入方的利益。

 

4、确定用以出资的商业秘密使用方式

 

另外,在众多合资案例中,外方在以商业秘密向合资企业出资后有可能继续控制该商业秘密,即在外方代表合资企业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时对中方合作人保守秘密。比如以技术秘密出资后外方技术人员独家控制生产线的流程,不让中方有接触技术的机会。以经营秘密出资后外方单独负责合资企业市场销售渠道。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外方对中方保守秘密的行为没有对合资企业的运转造成不应有的障碍,并且也没有明显违反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可以接受。因此如果中方合资的目的是需要掌握该项商业秘密,就应当在合资协议中明确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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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玉中 张晓津:《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1062  2004年7月20日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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