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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韩寒著作权被侵权案
 
作者:陆刚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8-29 9:44:53
 

 背景:

曾被称为“韩寒首本图文绘本”——《纸上的青春》近日遭遇尴尬。韩寒本人站出来指责此书并不是由其撰写,因此他将该书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共计2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此案已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纸上的青春》由苏州古吴轩出版社在今年5月出版。此书在某网站上的说明是:该书讲述了两个令人回味的校园爱情故事,由著名作家、评论家曹文轩作序推荐,新感觉绘本画家吕江插图。书的作者署名为韩寒。当时出版社打出的口号是“韩寒首本图文绘本”。但是在出版几天后,就遭到韩寒的否认声明。韩寒在起诉书中说,当他发现此书后,5月8日委托朋友在朝阳甜水园图书批发交易市场买到了该书。他仔细辨认后发现,《纸上的青春》一书是将其《小镇生活》和《早已离开》两部小说作品,在未做任何文学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拼凑而成。同时,这本书上的“韩寒自述”让他看了都觉得不好意思。文中说:“我已出版了《三重门》、《零下一度》……这是我的首部绘本作品……常穿休闲运动型的衣服,口袋一定要多,因为口袋多,可以放许多吃的……属杂食类。”韩寒说,自述都是别人编造的,发行方将这段“自述”作为发行的宣传重点,在各大媒体中广泛引用。


韩寒认为,古吴轩出版社在出版环节上存在漏洞,其做法不但构成对其本人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的侵害,严重降低了作品质量,极大地损害了其声誉,也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姓名权,影响到其新书的出版,因此起诉到法院。


古吴轩出版社声明说,出版此书前,他们已按照著作权法要求,取得了该书特约策划、漫画改编权代理人田杨提供的韩寒书面授权书,后才与田杨签署出版合同并出版此书,当他们看到韩寒的公开声明后,立即与田杨取得联系。田杨本人承认,授权书“韩寒”的名字是他自己代笔的。出版社会依法采取相应举措。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认为“出版社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


 

陆律师点评: 近日沸沸扬扬的青年作家韩寒和苏州古吴轩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进入起诉。韩寒诉称古吴轩出版社在没有取得其本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发行其作品,侵害了作者享有的著作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损失。并向被告提出了二十五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韩寒受到侵害的至少有享有获得报酬权和下列著作人身权利:
修改权—即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


发行权--决定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元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另外对于权利人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得以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应当对使用权的种类,地域范围,期间以及付酬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相关约定。同时著作权法的二十九条还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而本案的被告苏州古吴轩出版社正是侵害了权利人韩寒的上述权利违法了上述相关规定因此构成了对权利人的侵害.为什么这么说呢,古吴轩出版社在没有得到权利人韩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韩寒的两部作品《小镇生活》和《早已离开》在没有进行文学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改编,拼凑而形成的作品伪称为韩寒新作进行出版发行。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苏州古吴轩出版社辨称其也是依据该书的特约策划,漫画改编权代理人田杨出具的伪造韩寒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才进行出版发行的,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但是,作为出版商的古吴轩出版社应该清楚地知道著作权法上关于出版行为的明确规定。在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情况下的出版发行属违法行为.在没有同著作权人韩寒签订出版使用合同的情况下,仅仅以一个在学高中生田杨(该人是否为由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否有代理行为姑且不论)出具的冒用韩寒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在没有履行必要而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作为其获得合法授权的证据的说法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古吴轩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著作权法上的相关规定,进而侵害了权利人即本案原告青年作家韩寒的权利。对此其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是否侵害到了韩寒的姓名权?笔者认为侵害姓名权通常是指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给本人的权力造成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的田杨为商业活动的需要冒用韩寒的签名,通过造成使读者的误认为是韩寒的作品而从中渔利因此构成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这与古吴轩出版社在根本不是韩寒作品的“韩寒自述”上署了韩寒的名字,从而构成侵害原告署名权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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