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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律师点评超级女声侵权纠纷
 
作者:游闽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8-16 9:33:47
 

 红遍全国的湖南卫视“超级女声”节目创造高达10%的收视率,包括广告在内的节目总收入突破亿元。“超级女声”不仅惹起了无数“粉丝”狂热追捧和越来越多关于节目“媚俗”的争议,同时也激起了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

 

英国著名娱乐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 Media和19TV共同制作的Pop Idol节目在英国曾经创造57%的收视率。模仿Pop Idol的节目在全球取得巨大商业成功。别出心裁的“超级女声”在节目设置上与Pop Idol如出一辙,都是电台围绕全国报名选秀到比赛、点评、观众投票选出最终胜者全程直播。按耐不住的Fremantle Media代表已经向一家著名中国报纸记者透露“超级女声”没有为克隆Pop Idol花一分钱,Fremantle Media保留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中国也有不少观众认为“超级女声”抄袭Pop Idol,的确有侵犯他人“版权”的嫌疑。面对怀疑和压力,与湖南卫视共同制作“超级女声”的上海天娱传媒否认了侵权的说法。天娱传媒表示,“超级女声”立意与Pop Idol根本不同。尽管其“海选”过程与美国的American Idol基本相同,但美国的American Idol节目终极目标是选出一个签约歌手,而“超级女声”的目标是做一个电视节目。天娱传媒人士还认为,尽管American Idol录像就在自己带库,但在节目开播前自己已经进行过仔细研究,并委托法律专家处理了知识产权问题。


游律师点评: 

认定“超级女声”侵犯“Pop Idol”版权的前提是“Pop Idol”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Pop Idol节目本身至少是邻接权保护的对象,这一点没有人能否认。但Pop Idol节目的结构设计(模板)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却需要进一步分析。


尽管吸引观众的电视节目结构设计是电视台激烈竞争的焦点和投资重头,但这并不等于电视节目的模板就构成必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一点来看,似乎可以认为Pop Idol节目的模板构成作品。但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电视节目作品的表达体现在节目制作过程和具体、直接的观众界面,节目模板应当视为作品包含的设计思想而不是具体表达。由于不同的制作机构按照同一模板制作的电视节目由于选取的节目参与者不同,电视节目的具体表达肯定不同。利用他人电视节目模板应视为对作品思想的借鉴,所以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如果把节目的模板看作是电视剧的剧本,那么照搬剧本而只换演员是否侵犯剧本改编权呢?事实上把节目模板比作电视剧本有难度。剧本体现的不仅是过程,更主要的是故事情节本身。设计过程可以作为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但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也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区别之一。“超级女声”模仿“Pop Idol”模板可以看作是对Pop Idol设计思想的合理使用,因为“超级女声”节目内容是独立制作的,与Pop Idol在具体表达上显然不同。


假定以上分析是对的,那么“超级女声”应当不构成对Pop Idol的著作权侵权。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超级女声”节目就避开了一切法律争议呢?我倒认为未必尽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不等于不违反其它法律。收视率对电视台来说就意味着高收益。在利润丰厚但竞争激烈的娱乐业,电视台和制作公司创作新颖的高收视率节目需要投入可观的资金和智力成本,并且要承受节目失败的市场风险。“超级女声”节目不付出智力劳动和任何经济对价就使用与“Pop Idol”实质相同的模板,显然属于经济学上的“搭便车”,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行为双方处在同一市场是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竞争自然也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虽然英国Fremantle Media公司至今没有直接进入中国市场,与湖南卫视不在同一电视传播市场直接竞争,但Fremantle Media完全可以有偿许可中国电视台使用Pop Idol节目设计。超级女声不付任何对价就使用Fremantle Media的模板自然使任何一家中国电视台不可能花大价钱购买节目模板。许可第三方使用自己的节目模板是现代电视台的新收入来源之一,如果所有电视台都可以任意使用其他电视台的创作成果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因为绝大多数电视台都不会选择投资创新而宁愿坐等利用他人现成模板。那些真正富有创意的企业反而会淹没在满天的克隆节目中,这对于勇于创新却苦于资本不充沛的企业来说打击尤其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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