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 ]
-
-
-
-
协力论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游律师走近执业新人 三讲知识产权反响热烈
游闽键律师被聘为交大硕士生导师
游闽键律师为沪上律师讲解“网络时代的知产
协力所傅钢、林华出席“上海国际创意产业展
协力所为“上海电子艺术节”提供独家法律支
“规划与培养”——游律师为上海政法学子指
协力胜出“大富翁”商标纠纷案
游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讲坛”——剖析《网
法家争鸣——游律师作客《21世纪经济报道》

书生公司又成被告 七作家索赔百万
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罗大忱入川授课
RIM不许LG手机以“黑”“莓”冠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中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最高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法院将相对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红线距离腾讯有多远
“浪琴”域名案调解收场

 首页 > 综合 > 学术探讨 > 正文
 本站搜索

    

 
 
《Q版语文》的著作权法分析
 
作者:林华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4-20 9:30:06
 

一、    “Q版”问世  

一本最近出版的热销书把中小学教材中31篇广为流传的经典名著拿来“Q”了一把。这本作者署名“抽筋六人组”的《Q版语文》在封面自称是全国重点幼稚园小班优秀教材、全球神经康复医院推荐读物。其中内容更把鲁迅的《孔乙己》、《闰土》、朱自清的《背影》、《荷塘月色》和《愚公移山》、《卖火柴的小女孩》等传统语文教材中的典范文章改的面目全非。 《Q版语文》确实让人“耳目一新”。在这本书中,少年闰土居然成了古惑仔,《背影》中的父亲违反交通被罚,卖火柴的小女孩当上时髦的促销女郎,孔融变得偷吃贡梨,而司马光砸缸更救出了萨达姆等等离奇的故事在书中数不胜数。从语言来看,书中不仅处处可见MM、晕菜等不规范的俚语,更充斥了造成不良影响的恶俗词汇。  

二、    一石千浪  

经过众多媒体集中报道,无厘头文化的《Q版语文》不仅在市场中很快畅销,更在社会引起轩燃大波。除了一些本来就抱着休闲消遣心态阅读的市民认为这本书不过是调侃、搞笑,众多社会人士纷纷对这本《Q版语文》进行批评。据报道,很多家长尤其对《Q版语文》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孩子在看就坚决制止。更有家长当着孩子的面把《Q版语文》撕得粉碎。不少学者指责《Q版语文》是在糟蹋名著、践踏传统,渲染痞子文化和颓废、病态的思想,对作者将中外经典胡编乱造的轻率态度表示了深恶痛绝。  

不仅学者对《Q版语文》表示了否定的观点,司法人士和行政机关也纷纷表态和干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蔡涛认为,《Q版语文》选择中小学教材用低俗化的手法随意改编,会造成贬低原作者个人声誉的恶劣影响。而且中小学生阅读之后会对他们的思想造成负面影响,其情节比较恶劣。蔡法官甚至向记者介绍了法院如何裁断对擅自改编原作品应承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据悉,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已正式下达停止发行《Q版语文》的书面通知,南京市新闻出版局也表示将尽快对此事进行查处。国家教育部和新闻出版署则已下文件要对该书进行审查。    

面对强烈的否定和质疑,两年前曾经写过另一本搞笑畅销书《沙僧日记》的林长治承认《Q版语文》已暂时停印。但他认为这本书仅仅是幽默类的读物,应该当作卡通片,而不是作为什么“教材”。“《Q版语文》只是一本搞笑书,不会有政治问题。”林长治如是说。    三、    法律分析——作者人身权  

作品是作者的人格或精神状态的延伸,或者说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人格,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等精神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作品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产物,作者就其中所体现的人格和精神拥有绝对的权利[1]。  

人身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与人身密切相连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的精神造物,是作者人格的外化和情感的寄托。中国承继大陆法系著作权的立法传统,将人身权视为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规定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永久受到保护。《Q版语文》之所以遭到司法人士的否定,与该书是否有政治问题毫无干系。而是因该书擅自改编众多原著,存在侵犯他人著作人身权的嫌疑。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前者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后者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是侧重不同,实际都是维护作者对作品中所体现自己的思想、人格与精神利益的绝对权利。擅自篡改他人作品不仅破坏作品的完整,甚至歪曲作者的意志、损毁作者的名誉。  

闰土是鲁迅著名短篇小说《故乡》的主要人物。鲁迅生动的刻画了闰土7岁时机智可爱、勇敢活泼的农村少年形象,并通过对多年后中年闰土身上刻骨的木衲、呆滞,反映了中国农民在重重压迫之下麻木的精神和为饥寒所困却只能无力的挣扎的痛苦,鞭笞了日趋衰败的农村中封建势力对农民无情的压迫、剥削和愚化。文化巨人鲁迅正是通过对一个个闰土和孔乙己那样的封建制度牺牲品入木三分的描画,表达了自己对旧制度极大的愤慨和对劳动人民深切的同情。鲁迅正是在《故乡》这样的作品中持笔为刃,和“吃人的”旧制度作无声的殊死战斗。《故乡》中不幸沦为封建牺牲品的闰土,作为旧农村典型悲剧人物被广大读者寄予深深的同情。但在Q版中闰土却被“搞笑”成了古惑仔,鲁迅先生若地下有知想必也会横眉冷对。  

四、法律分析——合理使用制度  

我们承认名著不是禁忌,经典不意味着神圣不可触及。数年前,美国第十一巡回法院判决了关于黑人女作家艾莉丝·兰德尔根据玛格丽特·米切尔的世界经典《飘》重新创作另一部《飘逝》的案件。兰德尔认为《飘》并不真实,忽略了美国在内战及南方重建中对黑人的野蛮行径。而《飘逝》从黑人的角度描述19世纪美国南方种植园生活,并把女主角变成了园主与黑奴所生的女儿,主题和被改编的《飘》完全冲突。但法院在这起有影响的判决中认定艾莉丝·兰德尔有权创作《飘逝》,原因是本次改编构成对原著的合理使用。那么换个角度来看《Q版语文》对原著的改编,是否也可以认为改编者是在对原著合理使用呢?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列举式方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总共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况[2]。《Q版语文》没有落入其中任何一种。由于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用的是完全列举而没有兜底规定,故可以认定《Q版语文》不构成对原著的合理使用。  

参考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概括式规定,具体案件中认定作品是否是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如下四点: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包括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有区别;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失当,比例若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就不能视为合理使用。第107条还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例如对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复制或者采取该节规定的其它方法。如果是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习或科研使用的,不构成侵犯版权。  

通过以上分析,即使按照美国著作权法,《Q版语文》作为一本娱乐性质的商业出版物,对所涉及原著进行了全盘改动,严重淡化了读者对原著的印象,同样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六、法律分析——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Q版语文》能否以作者的言论自由进行抗辩呢?  

言论自由尽管受到宪法明文保护,但和所有的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也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Q版语文》所改编的作品大都被载入人类文明宝库,在社会中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有些作品甚至感染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任意改换作品门面,从文字内容到精神主题“抽筋”原作品作者的本意,显然会对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产生不利影响。而书中大量无厘头词语显然不利于中小学生养成规范的语言习惯。而且惨遭修改后的经典文章所流露痞文化的价值观也很容易扭曲无数青少年读者逐步形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即使是推崇绝对自由理念的美国,言论自由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其行使须符合不妨害其他人平等权利的法治原则,在战时尤其不得用言论自由来危害公众秩序和导致暴乱。可见对公序良俗的损害是无法用言论自由来抗辩。  

除了不得妨碍公众利益,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没有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可以以无端牺牲他人权利作为代价。我愿意相信《Q版语文》的作者对所有自己擅自改编作品的作者并不怀恶意。很可能“抽筋六人组”仅仅想通过改编表达自己对社会人生的调侃以资娱乐而已。但是如此擅自改编他人作品客观上严重歪曲原作者的思想与感情,侵害了原作者的人格利益和学术尊严。我认为,所有这些对他人权利的损害结果都是不可用言论自由作辩解。《Q版语文》应当立即停止发行,挽回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  

 

 

 

 

 

--------------------------------------------------------------------------------

[1] 李明德等:《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北京 2003年版  第70页
[2]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初评《沙家浜》版权争议
下一篇:手机铃声涉及的版权问题之探讨
相关新闻
·企鹅形象惹官司 腾讯状告加湿器侵权窃誉
·“建国最大古籍整理工程”著作权纠纷案开庭
·特级教师再赢作文著作权官司
·《千手观音》“抄袭案”开庭 
·北京首例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上海两法院判决奥特曼连环案 
·点评软件界面侵权案判决 
·擅用《红楼梦》人物画  中国联通被诉侵权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团队介绍 - [ ]
沪ICP备031030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21-58871079 58870106  传真:021-588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