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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沙家浜》版权争议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4-14 9:27:04
 

但是对于电视剧能否使用《沙家浜》的剧名,我认为并不需要得到文牧家属的同意。理由非常简单,文牧作品的名称是《芦荡火种》而不是《沙家浜》。并不能因为京剧《沙家浜》改编自沪剧《芦荡火种》就认为《沙家浜》的著作权也全部归属《芦荡火种》的作者,这样就一笔抹煞了改编作者倾注的创造。更何况该剧之所以改名《沙家浜》还要归功于毛主席的建议。即使谈到文牧作品从原名《碧水红旗》改为《芦荡火种》,似乎也不能否认受到刘飞将军《火种》的影响。《芦荡火种》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沙家浜》剧名则有滥用著作权的现役,不应当得到支持。  

(三)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  

著作权是私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但维护公共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著作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而并非不受限制。  

《芦荡火种》作者的家属表示,文牧先生生前不允许《芦荡火种》被改编,也不允许别人使用阿庆嫂等人的名字。如果坚持从字面上理解法律条文,似乎我们也只能作出这样的选择。但《芦荡火种》诞生于一个特殊的背景,描写的是抗日战争中一段感人至深的英雄史诗。从该剧的编写过程也能看出,作者的个人创作与众多参与者的集体智慧已经融为一体,共同创造了这部戏剧的辉煌。  

笔者检索到国家广电总局严格审查后通过了对《沙家浜》“红色经典”剧目规划批准立项[5]。据报道,中国新四军研究会也加入《沙家浜》拍摄组成员。刘飞将军的家属和《血染着的姓名》作者崔左夫本人都同意电视剧拍摄,包括《芦荡火种》故事原型中36位伤病员里仍然健在的2位老战士也同意拍摄。剧组方面也一再表示绝对不会“戏说”,绝不会误读原著、误导观众、误解市场[6]。这些都可以作为对电视剧《沙家浜》能够忠于历史和围绕主旋律的保证。《芦荡火种》和改编京剧《沙家浜》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作品,它们已经深深影响了中国亿万观众,永远载入了新中国的文学史。笔者非常希望电视剧拍摄方和著作权继承人能够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以广大观众和精神文明的需要为重,让当年阳澄湖畔沙家浜上星星点点的芦荡火种一代一代永远延续下去。  

《芦荡火种》烘托的是革命主题,弘扬的是英雄主义的时代精神。当年的《林海雪原》等剧本先后都被搬上了影视,起到了很好的爱国主义教育作用。在荧幕上再现《沙家浜》艰苦卓绝的战斗故事是一个弘扬革命主题,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的好事。这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当年的芦荡勇士都是一种安慰。假如《沙家浜》这样一部优秀的作品无法走上银幕,对广大观众的和急需加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是莫大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思考,《芦荡火种》的作者想必一定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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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汉:《芦荡火种》的前踪后影  http://www.sjbtou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94 2005年3月30日访问
[2] 田汉:《芦荡火种》的前踪后影  http://www.sjbtou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94 2005年3月30日访问
[3]  田汉:《芦荡火种》的前踪后影  http://www.sjbtou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94 2005年3月30日访问
[4]  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书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579&k_title=激情燃烧&k_content=激情燃烧&k_author=

2005年4月4日访问

[5] 《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红色经典”剧目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35/1691.html 2005年4月4日访问
[6]  刘杰《电视剧是否侵犯《芦荡火种》版权?《沙家浜》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今晚报》 2005年3月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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