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参见谢慧加《网络版权中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规则初探》载《中国版权》2004年第2期。
[6] 参见李响著《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3-444,479页。
[7]同5。
[8] 许多文章从Grokster、StreamCast案的判决得出美国法院改变其立场的说法是不科学、起码是不严肃的,因为本案判决书本身对此作了说明,见笔者文中直接所引的判决书部分论证内容。
[9] 国内许多翻译文章及评述对此把握不够准确。因为“停止侵权”与“停止服务”二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停止侵权”的对应结果是,对Napster网站上的共享音乐文件,如果版权人向Napster指出自己是权利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之要求Napster停止侵权,则Napster必须停止对相关音乐文件的共享服务。“停止服务”则意味着Napster交换软件本身是非法的,Napster除停止侵权外,还必须停止Napster音乐交换软件的继续使用、关闭网站。
[10] 参见马章凯著《MP3时代的终结?》 2003年5月,软件厂商Roxio公司在以5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Napster版权的6个月之后,Roxio公司又收了由环宇唱片和索尼唱片共同拥有的pressplay音乐下载服务,而且准备在今年圣诞节前生产Napster 2.0版。载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610l 2003、10、15检索
[11] 参见武雪梅著《从Grokster案看美国司法实践对P2P态度的变化》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4日
[12] 参见赵占领著《Napster东山再起P2P曙光再现?》http://www.netlawcn.com/second/more_member.asp?mno=128
2004、6、12检索
[13] 据日经BP社报道:由“Napster”开发者肖恩.范宁(Shawn Fanning)成立的企业美国SNOCAP公司计划在2005年推出一种新技术,这种新技术可以将此前被音乐界视为眼中钉的P2P方式音乐发送服务变成合法服务。该公司日前宣布正在开发嵌入到发送服务中使用的音乐数据库“Content Identification Service”(CIS)。美国环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已宣布,将向使用这一技术的服务提供其所拥有的所有音乐内容的授权。载http://china.nikkeibp.co.jp/ china/news/int/int.html 2004、12、15检索
[14]见《P2P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载http://www.chinalabs.com/cache/doc/04/08/31/5237.shtml
[15] 同12
[16] 参见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
[17] 近日,美国MPAA (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协会正对终端用户提起侵权诉讼,案件仍在处理中。见http://www.internetnews.com/bus-news/article.php/3431411 2004、12、13检索
[18] 参见薛虹著《音乐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及其著作权法律责任》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19] 吴汉东老师认为: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应当将判定标准从原来的四点缩小为上述两点。见《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10月26日。
[20] 近日通过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作者:谭筱清江苏省高级法院法官
知识产权律师网特别鸣谢作者惠赐佳作并授权发表本文!任何媒体如转载,务必取得作者本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