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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收费风波 — 何去何从
 
作者:林华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11-18 22:35:58
 

MTV是音乐电视的简称,是以音乐作品为主题,围绕不同音乐主题拍摄的融视频(动态图像)和音频(原唱和配乐)的视听结合。围绕唱片公司是否有权对商业性播放MTV进行收费,唱片业与卡拉OK行业间的尖锐利益冲突在大江南北愈演愈烈。两军对垒已经不仅仅在法庭展开。上海、深圳等地KTV歌厅显然相信进攻是最好的防守。许多大歌厅正谋求以行业联合的方式壮大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对媒体、司法和立法施展影响,面对咄咄逼人的各大唱片公司进行毫不示弱的全线反击。

1、 利益冲突,缘起与回顾

1、1  镜头一:国际唱片业协会旗下环球、华纳等50余家唱片巨头今年4月对全国MTV经营行业突然发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今年3月,国内1万多家卡拉OK厅陆续收到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音乐等国内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 MTV)、音乐录影( 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每首歌在7000元至12万元之间。

1、2   镜头二: 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和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两案受理法院均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人民币五万六千三百七十六元和三万八千元。在北京初战告捷后,唱片公司南下展开深圳攻略,起诉四家当地歌厅并在两起调解获赔后余下两场全部胜诉。唱片公司在上海的针对性诉讼亦刚刚揭起盖头。

1、3   镜头三: 在唱片公司不依不饶的围追堵截之下,早在一年前就曾有重庆歌厅愤然表示要向法院提起反诉。今年8月,深圳80家歌厅向全国人大群体上书事件要求确认MTV属于录像制品,唱片公司无权收费。同月,上海30家卡拉OK企业联合对国际唱片业协会旗下6家唱片公司进行反诉。在11月2日双方律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上升为唱片公司赔偿101万元的经济损失,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11月5日,上海歌厅再燃烽火,2700多家上海KTV经营者公车上书,联合申请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第15条作出司法解释,确认MTV为单纯的音乐作品,只含有音乐著作权,除中国音著权协会统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其他组织无权提出收费要求。

2  作品,还是制品?— MTV性质之争

2、1  MTV权利人是否享有放映权?

确定MTV的著作权法属性,是判断MTV争议的关键。MTV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中,到底应属于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确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原因在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包括三项人身权、十三项财产权和一项兜底权利规定在内总共十七项权利。而‘录音录像制品’按照中国立法体例,并不受著作权直接保护,而是受著作权法中规定的邻接权的保护。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依照上述规定,显然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中不含人身权项,而且在财产权项的内容上也远远少于著作权。尤为重要的是缺少了第十条一款十项规定的放映权 。

放映权在学界也称为机械表演权, 是指权利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除舞台表演以外的其他方法公开播送和再现作品的权利,其中包括了用机械方式再现作品的权利。中国著作权法立法中没有授予邻接权人和著作权人同样的放映权,而是把这项权利单独授予了著作权人。MTV究竟属于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属于录音录像制品是决定唱片公司是否有权向歌厅收取MTV放映费的关键。

2、2 独创性分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明确前提。对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可见实施条例第五条:‘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两个法条的行文差别来看,系争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区别作品和制品的衡量尺度。

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歌厅行业代表认为,在MTV光盘中只有歌曲才是主体,画面只起一种陪衬包装的作用。所以歌厅行业认为MTV不具备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充其量只能构成录像制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把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理解得太高。设立过高的创作高度不是著作权法的本意,否则一大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将变得由法官凭主观判断来决定而不是随创作自动产生。著作权法中的‘独创’不过是‘不抄袭’的同义词 。只要作品的创作过程是独立而非抄袭,包含了最低限度的智力劳动就足以满足独创性要求。独创性要求几乎不存在认定创作高度问题。就客体而言,著作权法对艺术白痴的信手涂鸦,抑或一代大师开山巨著同样给予保护。正如在主体地位上,现代社会中不论总统还是流浪汉人人平等。即使一部粗制滥造的MTV,缺乏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和场景设计,都不妨碍MTV构成作品,前提是这部MTV经过独立创作,没有抄袭他人。

笔者赞同李明德先生的观点:‘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无关,与作品的市场销售量无关。一部学术或艺术质量上乘,在市场上销售量很大的作品,固然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一部表述蹩脚,质量平平,在市场上销售量不大的作品,只要是独创的,同样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以假设,有人突发奇想出版了一本《世界最差小说选》,难道就可以否认这些‘最差小说’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么?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是指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无需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既然三岁孩童的胡乱涂画也可以认定为创作,为什么MTV仅仅因为拍摄的质量平平就可以认为不是创作呢?

2、3 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值得争议的倒是这样一种情况:有一种是简单的以录像机录制戏剧、舞蹈的现场表演,这种是否还算电影作品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如果类似把摄像机不经选择的放在某个场所由其任意录制,比如将镜头投入海中任其自动拍摄海底镜头,由于其中除了安置镜头所需要的体力劳动以外,全部是没有智力活动的自动摄制过程,所以倾向于认定属于录像制品。
 
如果一部MTV拍摄中确实不包含智力劳动,比如简单的对某场景不经设计的进行机械录像,可以认为属于录像制品。不过绝大多数MTV制作并不是这么简单,需经过复杂的设计和拍摄工序。一般都要围绕歌曲和歌手作为主题量身订做,在情节、选景等方面包含导演、动画、编剧、剪辑、摄制、合成、特技制作等智力成果,具有显著的独创性。据中国音像协会秘书长王炬介绍,一般的情况下国内的歌手制作MTV都需要投入40万,而这还仅仅包括制作的前期部分。后期制作包括大量的宣传工作和费用 。因为MTV创作水平不够高就认为不是创作,要求或许过于苛刻。总体而言,MTV包含足够的创作成分,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法律地位上和电影作品受到同样保护。

3、  MTV收费的运作难题

通过对著作权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MTV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利人可以行使法定放映权向商业性放映MTV的经营者收取许可费用。但围绕唱片公司收取MTV放映费依然有许多具体问题亟待深入探讨。

3、1   重复收费问题

歌厅行业使用MTV必须向中国唯一代表词曲作者权益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在已经支付过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唱片公司是否有权再次向全国歌厅收取MTV播放费,成为全国超过1万家歌厅关注的焦点问题。唱片公司无权重复收费是歌厅行业反击对手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针对的客体是MTV中包括词曲在内的音乐作品的授权使用。唱片公司向全国歌厅收取MTV播放费针对的是作为整体作品的MTV授权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既然认定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MTV拍摄者和词曲作者的权利同样应当区别对待的客体。两种权利受到不同保护,形成的是并列而不是重叠关系。

3、2  MTV收费标准

3、2、1 是否可以参照电影播放许可费

在某种程度上,唱片公司和歌厅行业对MTV收费标准的争议甚至超过了对是否应当收费的争议。许多歌厅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付费,但是唱片公司要价太高以至无法承担。笔者同样关心如何确认合理的MTV放映收费标准。MTV性质虽然接近电影作品,笔者却认为MTV播放费的收取标准不能参照电影播放费的标准。观众上电影院是去‘看电影’的,换言之,观众唯一目的就是电影。但是歌迷却不是为了‘看MTV’而到歌厅,他们去歌厅当然为了唱歌,唱歌才是歌迷的消费目的,正是为了更好的唱歌他们才不得不看MTV。

KTV经营者公开了委托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进行的调查报告 。在这份《KTV及卡拉OK消费者调查问卷分析报告》表明,在接受调查的200人中,认为在KTV演唱过程中,影响演唱效果主要是音响效果的有131个,占65.50%;连续画面是否优美的有15个,占7.50%。歌厅代表表示,影响消费者演唱效果的主要是KTV场所音响效果,录像画面只起极少作用,被告方要对画面部分收费没有依据。笔者尽管不完全同意,但也有理由相信拿电影放映收费标准来衡量MTV,恐怕不能算是合理。

3、2、2 是否可以参照香港收费标准

3、2、2、1   在各大唱片公司4月份向全国歌厅大规模发出的律师信把每首歌赔偿金定在7000元至12万元之间。据说依据是唱片公司向香港歌厅收费的标准 。笔者以为,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在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上悬殊很大,用跨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从而基本不具可比性的香港来衡量大陆收费的标准,其结果能否合理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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