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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收费问题的五大误区
 
作者:游闽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8-12 17:44:43
 
自三月份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陆续收到律师函。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北京、上海等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OK经营者被告上了法庭。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娱乐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地方的娱乐行业协会也紧急召集商议对策。媒体也对此进行了众多观点各异的报导。笔者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存在以下五个误区,极大的影响了此事件的合理解决。
一. 收费性质误区——不是每一首歌都要付钱
KTV的主要抗辩理由是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而不属于以电影或类似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因此,唱片公司没有放映权。而唱片公司则持完全相反的观点。
笔者认为,是否属于以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应具体曲目进行分析,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具备这一特征,也并不是所有的MTV都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尽管《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给出二者之间实质性区别的标准,但根据权利属性,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这两种权利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给予的保护是不同的,要求也是不同的。电影类作品是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应当具有独创性,而录像制作者权利属于邻接权,邻接权始于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旨在鼓励作品的传播,因此二者在独创性的要求标准上是不同的,邻接权侧重于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邻接权人所投入的脑力劳动、体力劳动、财力。电影类作品侧重于其的独创性。演唱会版的卡拉OK曲目、以舞蹈为背景的曲目、以风景为背景的曲目、以及泳装美女曲目一般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录像制品,不属于于电影类作品。对于此类作品唱片公司没有放映权,故无权要求KTV经营者支付使用费。
但要引起注意的是,唱片公司选择起诉的曲目都是比较有创意的MTV,经唱片公司精心挑选的曲目往往有很大的胜诉把握,即便也不意味着KTV经营者就需要为每一首曲目支付报酬。这是双方谈判的基础。
二. 收费主体误区——不需重复付费
在众多KTV的抗辩理由中都提到了已经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缴纳费用,故不应向唱片公司付酬;而唱片公司则认为,音著协收取的只是词曲作者的费用,不包含唱片公司的费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这里的使用费是指支付给词曲作者的报酬。但是,如果如前所述,卡拉OK经营者只有在作品构成电影类作品时才支付报酬给唱片公司,而此时整个曲目是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包括画面也包括声音。在此情况下,卡拉OK经营者无需向词曲作者支付费用,正如电影院在放映电影时不需额外支付主题歌、插曲费用一样。经营者只需将放映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支付许可使用费。至于词曲作者的费用,根据著作权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词曲作者的报酬应当由唱片公司收取总体使用费后进行分配,不应对外单独收取。
三. 收费标准误区——没有单方收费标准
在前述的维权行动中,唱片公司要求卡拉OK经营者支付从7000到12万不等的使用费,但具体计算依据是什么,包括收取的是哪几首曲目的费用,是多长时间或放映次数的使用费等均不明确。唱片公司在提出的北京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依据也是不够充分的,法院判决中一般是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的,在谈判中显然不能适用这一标准,否则必然导致KTV无力支付,而关门歇业。
如前所述只有构成电影类作品的MTV才有权主张报酬,报酬对应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并且这是一种许可费,不是一般意义的买卖,也不存在统一定价标准,KTV经营者完全可以根据曲目播放的频率,曲目的流行程度等因素与唱片公司进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 一次性收费误区——还有尚未主张权利的唱片公司
在这次KTV收费风波中,有不少经营者认为,只要一次性谈好价格,就一劳永逸了,这也是一个误区。因为参加这次谈判的唱片公司虽然规模很大,但并不能囊括所有唱片公司,因此还有其他唱片公司今后主张权利的可能。并且此次解决的也只是已经发行并投入使用的MTV曲目,对于今后的流行歌曲如何收费,并需要在谈判中一并予以明确。
五. 单方收费误区——这是一个伴生现象的两个方面
唱片公司与KTV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唱片公司希望出品的歌曲都脍炙人口,而这离不开KTV的推广;KTV希望不断退出新歌吸引唱客,这需要唱片公司的努力,这是一个伴生现象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如果一位强调自身利益,都将打破这一平衡。
笔者已经注意到,针对唱片公司大规模的收费,一些地方的娱乐行业协会也已提出了向唱片公司收取进场费的主张,如果是这样,其结果必然是唱片公司收不到钱,卡拉OK没有人唱,这是一个谁都不想看到的局面,也是一个对谁都不利的局面。唱片协会应当立足长远,降低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涸泽而渔、焚林而猎均不是明智之举;卡拉OK经营者也应当重新审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而面对突如其来的律师函,也不用惊慌,首先应进行卡拉OK曲目的自查,根据自身状况,与唱片公司协商处理。如果涉诉,应充分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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