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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幸生:著作权违法与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思考
 
作者:陆幸生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3-19 17:25:23
 

一般而言,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节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三者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我国意识形态管理体制的特殊性,至少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传播领域内,公民的某些著作权是由国家代为行使的,这就使著作权作为私权也带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在这一领域内出现的侵权行为也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民事和行政的侵权判断,在外延和内涵的确定上不够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涉及行政案件的查处问题在著作权纠纷的处理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界定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三、四、五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二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一十八条。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刑罚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百一十八条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要完成由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责任的追究,必须完成的程序为:初步调查,物品和行为的依法鉴定,区分违法和犯罪,决定是否移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取证。检察机关介入提起公诉,直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从行政立案的调查到司法的追究,才能说实施了对犯罪分子的查处。其中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上的交叉和衔接中的问题,除法律本身的疏漏和操作性的缺失外,还存在许多非法律社会因素的干扰。

  一、认识上的模糊使大量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难以查处。著作权犯罪行为是一种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无偿掠夺侵占、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再加上犯罪行为在侦查上环节复杂,牵涉面广,耗费人力财力过多,跨地区办案受管辖权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缺乏配合的热情和积极性。这一现象在著作权管理机构缺失的市县乡镇更为明显。

  二、非法律因素对案件查处的干扰和行政司法行为的失效,使某些地区成为制贩盗版出版物的源头。如果不建立监督、制约、惩戒机制,那么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就不能从源头上予以铲除。

  三、著作权管理队伍和组织机构不健全,难以适应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除书报刊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在计算机软件、影视音像、工艺美术、网络传播、美术作品交易等领域广泛存在。在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挂一漏万是难以避免的,况且我国的著作权法立法起点高,应用范围宽,受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最广大的县乡农村地区,往往是制售侵权物品最疯狂的地区,恰恰是我们管理最薄弱最不到位的地区。

  四、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仍然沿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审批制的方式,对新闻出版业进行严格控制。这种做法目的是为了保持意识形态的统一性,保证舆论导向的正确性,这在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从属于新闻出版体制的印刷、发行体制已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进入了市场化、社会化、开放化、多元化的轨道,必然导致有更多的空间,使市场的负面效应渗透进看上去一成不变的意识形态体制中来,使体制内的蠹虫和社会上的盗贼内外联手采用侵权盗版的形式攫取国家专有出版发行利润和税收,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私利。

  五、侵权盗版行为和物品的鉴定工作。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侵权盗版行为和物品的鉴定工作,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公安司法部门立案、起诉、审判的重要依据。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对于客体权益侵犯的程度而定,是一种行政违法在刑事犯罪方面的延伸,因而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并无大的区别。由于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团伙已在长期的非法出版活动中完成了原始积累,拥有雄厚的资本,其翻版盗印的手段和技术已经高科技化,尤其是内外勾结原版盗印的图书,靠肉眼凭经验仅从外观已难以辨别真伪,需要权利人作出认定。这一认定时间周转过长,往往影响到在有限的时效内对犯罪嫌疑人初步罪证的认定,难以断然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六、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立案、量刑,都是以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的高低为标准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因而其调查取证工作实际上是围绕每一本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各环节的经济交易行为来展开的,环节众多,程序繁琐,覆盖面广,取证量大。而且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非规范经营行为,一些涉嫌经济犯罪的资料、账目和统计数据很可能人为销毁,给案件查处带来障碍。即使这些资料保留完整,在取证时也会因为地方或行政保护,查证起来非常困难。

  七、统一领导,联合办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专案专办的问题。由于侵权盗版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由行政管理部门接举报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经初步调查取证后才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案件查处的依据仍是行政性法律法规和与之衔接的司法解释。这一点类似于非法出版物案件的查处,其中对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可以在共同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处理。因此,形成某种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联合办案的机制是符合当前我国著作权管理和司法实践的。这样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可以充分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法律法规和技术工艺方面的咨询,从而形成准确的鉴定意见,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达到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目的。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为我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出了许多有待解决的严峻课题。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到实施,依法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实行职能转变,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面临的课题。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也许比我们解决上述具体问题更具挑战性。

作者为江苏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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