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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探讨
 
作者:胡震远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11-26 17:07:21
 


3、对技术创新热情的影响。如前所述,反向工程意在打破技术垄断,而打破技术垄断是技术竞争的基础。技术创新的热情相当依赖于技术竞争的可行性。反向工程为技术攻击与防御提供了可能,使技术更新与技术竞争成为现实。同时,反向工程作为一种经济高效的手段,为拥有技术实力的小公司开发小巧、实用的应用软件,并藉此获利创造了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竞争格局最终将带来技术领导市场的良性变化,也只有在这样的市场氛围下,才有可能更大程度地激励技术开发的热情,从而推动整个人类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反之,技术垄断在一定时期内会推动技术进步,但最终由于缺乏竞争,垄断者必然丧失技术创新的原动力而停步不前。

四、软件反向工程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反向工程存在的合理性可见一斑,但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允许反向工程并不等于对已有的软件权利不予保护,必要的限制条件仍是不可避免。在这个问题上,欧盟的《指令》值得借鉴。


(一)反向工程以合法持有软件为条件


首先,实施反向工程的对象必须合法,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软件,随后再行复制、转换仍为合法,则犹如承认毒树之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就毫无依托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对反向工程实施者的主体资格限制,此不赘言。


(二) 反向工程以获取必要的兼容信息为条件和范围


当然仅有主体资格限制是不够的,反向工程还需要符合目的限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在于其分离创意性表达和功能性内容的有效性,既然其合法性基础于此,则对其目的就不能不加以考量。正如《指令》所规定,反向工程应以获取必要的兼容信息为限。在这一规定的范围内,软件开发商已经足以获取其开发所需的技术信息,超出范围实施反向工程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了。此处需要注意的倒是反向工程是否获取信息的唯一手段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若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则实施反向工程即为非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反向工程是获得该等信息的最佳手段,即应允许反向工程。笔者基本同意后一观点,理由是:前一观点虽然更为简明和确定,但却忽视了效益的要求。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软件开发商仍然不能运用简便易行的反向工程,那么反向工程制度显然形同虚设。因此,欧盟规定的相关条件是反编译的实施者在实施反编译之前不能轻易的获取兼容信息。“不能轻易获取”意味着通过其它途径获取兼容信息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当反向工程的效益具有明显优势时,对其它途径不作苛求。


(三) 通过反向工程所形成的作品应当是原创作品


反向工程的第三个限制是结果限制。软件的版权保护并不排除创作雷同。美国的软件公司还特为创造了“净室”方法来确保开发的独立性。然而,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并不体现于此,允许接触加实质相似无异于允许盗版,整个版权保护制度将不复存在。反向工程的意义在于通过剖析已有软件以获取兼容信息,而创造出独立的兼容软件作品,因此若反向工程的结果只是以已有软件作品为基础,对作品内容做出变换表达的作品,则当判为演绎作品,并排除该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反向工程中所实施的复制、转换行为只能是中间的、间接的使用行为,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所创造的只能是独创的新作品。


本文为胡震远先生在软件法律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感谢作者授权发表。任何媒体如转载,务必取得作者本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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