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证据保全的前提是证据容易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一般而言,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做到:(一)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二)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很难取得最终用户是否为软件非法复制者的直接证据,但至少要向法庭提交以下初步证据或材料:1、申请人授权用户或者比较大的授权用户中不包括被申请人;2、已经收集到的关于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详细线索;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和使用设备;4、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主要特征以及证据鉴别的基本方法。(三)提交证据表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前,为获取相应证据,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并付出了努力。(四)根据法庭要求的方式和数额,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积极、主动和及时地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2000年10月,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完成起草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草案》中,曾经对最终用户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属侵权行为。正是这一点,引发了广泛的批评。有鉴于此,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删除了上述条款,仅仅在第三十条规定了未经授权且无认知最终用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授权且有认知最终用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没有明文作出规定。
《条例》这种“迂回绕进”的立法策略给人一种“欲语还休”的感觉,又由于其在合理使用问题上采取的保守立场受到了尖锐的批评,使得《条例》作为立法者向社会提交的一份作业并不完美,甚至并不合格。实际上,《条例草案》坚持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系侵权行为的观点并没有错,而且符合国际软件保护的潮流,也符合中国通用软件业要发展的现实国情,问题的关键在于最终出台的《条例》对合理使用条款的通过没有进行充分论证,没有对最终用户作出准确划分以区别对待。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面临的挑战无疑是最严峻的——这是立法者给司法者出的一道难题。现在这种挑战已经真真切切地摆在了中国法官的面前。当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软件从事营利性活动时,我们的法官尽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制裁违法,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但是,当有一天,软件权利人不满足于打击营利行为,而起诉公益法人比如从事义务制教育的学校或者公民个人比如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又该如何处理呢?